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046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tank0306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 鮮花 x1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法緒數題
1.甲夫及乙妻均未成年,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而結婚,法定代理人因而起訴
撤銷甲與乙之婚姻。法院判決甲與乙敗訴,撤銷其婚。甲上訴,乙不上訴,
甲上訴之效力如何?答案是「及於乙」............乙又沒有上訴,為什麼效力會及於乙呢?
2.在審判案件之法庭開庭時,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9-09-11 17:03 |
foolopt18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以下為個人淺見,非正解

乙又沒有上訴,為什麼效力會及於乙呢?

就這個案例,甲乙二人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即二人要合一確定同勝同敗才可以

簡單的來說,甲乙敗訴即代表二人要離婚

乙沒上訴 所以乙對法院的判決無異議

而甲上訴,雖然上訴不見得會勝訴

若甲上訴勝訴了,這樣不會很奇怪嗎??

甲→不用離婚   乙→要離婚

所以,這種類型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類型

即同勝同敗,所以甲的上訴行為及於乙

解釋的不太好,但有空的話可去上民訴...

二在審判案件之法庭開庭時,可否錄音?

此題題意不明...

依據法院組織法90條第一項後段:非經審判長核准,並不得錄音

這邊說的是『 旁聽的人 』,也就是我今天去旁聽,想要錄音要先經過審判長的允許

依據刑事訴訟法44條之一第一項:

審判期日應全程錄音;必要時,並得全程錄影

這邊說的是 『 法院 』應全程錄音 ( 即一律得錄音無經任何人核準 )

所以此題題意不清...所以二個答案才給分吧

若有錢的話,建議您去補習吧

畢竟外面賣的參考書,不會解釋的很清楚..

補習班老師還會說明,為什麼給分,理由在哪!!

希望有幫助到你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q8791042) | 理由: 謝謝解答


不要讓別人的猜疑,阻礙了你追求夢想的決心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9-11 22:23 |
xfji2007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4 鮮花 x6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簡答如下:
一、上訴不可分,
二、法院開庭均有錄音(目前通譯兼錄音),另審判長之訴訟指揮權,故審判長有權決定。
三、刑訴241條參照,舉發是民眾之用語,故公務人員依刑訴241條規定而依法告發。
四、此乃實務問題,詳參民訴公示催告程序。也就是說,票據乃文義式,持票人即可主張該票據之責任(除有記名及禁止背書轉讓外),持票人遺失票據,若有人拾得後,該不特定之相對人均可據持票據請求發票人付款,故為確保原持票人之權利,應依民訴公式催告及經除權判決,始能排除不特定相對人主張該票據之權利。(因這是很實務之問題,若不懂,問一下銀行之櫃檯小姐,她們會告訴您,知道情況後,就不用記法律般之文言文了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q8791042) | 理由: 謝謝補充解答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9-11 23:03 |
handsome520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1.可以看看法條 民訴第五十六條 共同訴訟中一人之行為有利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
  上訴為有利於共同訴訟人,所以甲上訴,乙未上訴,甲上訴之效力及於乙.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0 (by q8791042) | 理由: 感謝回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9-11 23:43 |
tank0306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 鮮花 x1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謝謝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9-12 09:27 |
angushuang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4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告發與舉發不同處
好像是告發要去出庭當證人
舉發好像不用
不曉得對不對
有大大可以解析嗎 表情


相信自己
無限可能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09-26 01:48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561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