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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昱志
數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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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緒]法學考古題疑惑
一般動產買賣契約之性質為:                                
A.單務契約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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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9-08-28 07:52 |
clua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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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契約為不要物契約,並以標的物或價金之交付為其必要之點,
故當事人就契約之要素,互相表示合意時,買賣契約即屬成立。(民153)
所謂一般買賣乃依民法第345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買賣契約【性質】上為不要式契約、有償契約、諾成契約、債權契約、雙務契約及要因契約。
民法347條規定可知買賣契約為有償契約 


[ 此文章被cluade在2009-08-28 16:44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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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8-28 16: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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