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刪除牽連犯.則因事情形想像競合或數最併罰
------->
實務上:認為是數行為數罪.的數罪併罰(以下為實務界之參考資料)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7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11號
一、提案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法律問題:
甲於日間無故侵入乙之住宅,徒手竊取乙之皮包1只得手。若乙已就無故侵入住宅部分合法
提出告訴,甲應如何論罪?
三、討論意見:
甲說:應論以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並依刑
法第55條前段之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 重之普通竊盜罪處斷。
按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刑法第55條前段定有明文,稱為「想像競合犯」
;又行為人之意思,足以決定犯罪情狀久暫者,稱為「繼續犯」。甲無故侵入住宅之目的
,在於竊取乙之財物,又甲無故侵入住宅為繼續犯,並於繼續犯行為實行中,竊取乙之皮包
,二罪之犯罪行為及狀態具有局部重疊之關係,核其所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無故侵入住
宅罪與普通竊盜罪,應論以想像競合犯,並從一重之普通竊盜罪處斷。
乙說:應論以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二罪分論併罰。
甲所犯無故侵入住宅罪雖係繼續犯,惟其犯罪態樣,係以侵入為之,而甲所犯普通竊盜罪,其
犯罪態樣,則以竊取為之,二者僅行為之時空有所重疊,並非同一行為,不應論以想像競合犯
。甲所犯上開二罪,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分論併罰。
初步研討結果:採乙說。
四、審查意見:
多數採乙說。
五、研討結果:
採乙說(經付表決結果:實到69人,採甲說12票,採乙說48票)。
六、相關法條:
刑法第50條、第55條、第306條第1項、第320條第1項。
---------------------------------------------------------------->
學說上:大多採一行為犯數罪名的的想像競合犯
~~~然實務上採數罪併罰.但是以個人認淺見.此行為乃是想像競合犯之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