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635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相见恨晚 手机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46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意思表示瑕疵的问题
初学法律, 还不能独立完成下列例题, 请先进指导下列题目

甲出售某屋给乙,因房地产价格暴涨,不愿履行契约,乃与丙通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瓶中甘露常遍洒,手内杨枝不计秋,
千处祈求千处现,苦海常做渡人舟。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9-08-21 00:20 |
凡思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44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我的看法,简单回答: 表情

(一)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分述如下:
1.甲丙因民87,房屋所有权仍归属甲。
2.继承乃事实行为,非法律行为,不适用善意受让规定,因而丁无取得房屋所有权。
3.租赁仍债权行为,纵有交付,但与权利让与无关,戊无取得房屋所有权。
4.丁虽无权处分,依民118,应属效力未定,却有享有所有权登记名义,且庚为善意,
符合善意受让要件,庚取得房屋所有权。

(二)甲得主张之权利:
1.甲对庚:无任何权利可以主张。
2.甲对丁:(1)对丁取得该屋之使用收益,可主张民179再民181,请求丁返还相当于租金之利益。
      (2)赠与行为乃无偿行为,丁无取得利益,不负不当得利返还责任。
3.有疑义者是,甲得否主张民183,分述如下:
(1)因庚取得房屋所有权,系基于法律规定,而非来自于丁的让与,故民183不适用。
(2)有学者主张类推183,使得甲得向庚取得房屋所有权。

(三)庚得否请求戊返还房屋,分述如下:
  1.由于庚取得房屋所有权是基于法律规定,性质上属原始取得,无须继受前手的瑕疵,
    无民425规定适用。
  2.有学者主张类推适用民425

(四)乙对甲的请求权:依民226,甲应对乙负债务不覆行之损害赔偿责任。


[ 此文章被凡思在2009-08-21 12:38重新编辑 ]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2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


人生不怕败,只怕残。

读书不是为了受罪,而是为了更好的活着。

读书苦,贫穷更苦。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8-21 10:25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337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