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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ushine9804 于 2009-08-07 09:49 发表的: 第七条(纳税义务--赠与税)赠与税之纳税义务人为赠与人。第二十条(不计入赠与总额)七、父母于子女婚嫁时所赠与之财物,总金额不超过一百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