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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刑法一题疑问
 甲持枪威胁乙打在场的丙,致使丙受伤,试问如何评述甲、乙?

(一)甲可能成立强制罪及间接正犯之普通伤害罪:
 1.间接正犯系利用无刑事责任之人、无故意或阻却违法行为者,实行自己所欲犯罪之人,故本题乙因怵于甲威势,意思失其自由,而实施伤害丙的行为,甲应成立间接正犯,而成立刑法227条普通伤害罪。
 2.甲以强暴、胁迫使乙殴打丙,使乙行无义务之事,该当刑法303条强制罪。
 3.结论:甲成立强制罪及故意伤害罪,依刑法第55条想像竞合从一重故意伤害罪处断。
(二)乙可能成立普通伤害罪,惟乙是否得主张紧急避难,以阻却违法:
 1.刑法24条:「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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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fn4353在2009-06-23 01:04重新编辑 ]


献花 x2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固媒体 | Posted:2009-06-23 00: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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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仍是行为(并非绝对强制)

2.紧急避难的利益衡量并不是我们一般的利益衡量,而是德国基本法下的利益衡量,因而根源于宪政主义思想,德国通说认为,当医师要强制的对第三人抽血时,第三人受到的侵害并不是只有身体法益,而是人之所以为人的自主与尊严(不应成为他人的客体)-----人性尊严与主体性(康德)。
而这样的法益与生命法益相比,就像是一个人灵魂意志存在与肉体存在相比,并不应该说生命绝对的必须优于人性尊严与主体性!在此就没有优位的必然性,因此就不该当利益衡量的要件,所以不能该当紧急避难的要件而不能阻却法,不过由于是个人的有责性问题,此时视实际上情形有无期待可能来加以阻却有责。

3.乙是有意(有知欲)的使丙受伤应该该当伤害故意(不管最后的目的正不正当,目的的问题可能要在违法性有责性来检讨),而不是过失。
在此乙的欲,仍然充分此要件,因为乙仍想使丙受伤以交换自己不被甲射杀的可能。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09-06-23 06:02重新编辑 ]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4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6-23 05: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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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情 感谢楼上大大的解答,或许天资驽钝,刚刚在上班的途中,还在思考这个问题,后来终于弄懂了。
表情 惠子曰:「子非鱼,安知鱼之乐。」但是在刑法上,法官常要站在全知全能的天秤角色,为犯人科罪论刑。
表情 也或许是八点档看多了,而且本题中乙必定会向法官辩解紧急避难,或无故意过失,但往更深层心理分析,乙确实有使丙受伤以交换自己不被甲射杀的可能。 
表情 另外,许多学者,常将无期待可能性跟攻击性紧急避难混为1谈,也让人容易误解无期待可能性等同于紧急避难。
表情而且本题乙如能主张紧急避难,而阻却违法,那就无法说明丙可以实施反击,并主张正当防卫。

表情再次感谢楼上大大的解答,让乙得以量罪科刑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6-23 0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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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了10天的实例题,感觉答题是比较熟悉,这题看起来好难,不过我实际练习看看好了,所以试试

甲持枪威胁乙打在场的丙,致使丙受伤,试问如何评述甲、乙?

(一)乙可能成立刑法第277条第1项普通伤害罪
    1.构成要件该当性
      客观上,乙打在场的丙,致使丙受伤之结果;主观上,乙对其殴打行为,可能造成丙受伤有
      所认识并意欲为之,该当普通伤害罪之构成要件。
    2.违法性
      乙可否主张紧急避难以阻却行为违法?紧急避难在客观上有紧急危难存在,且实施之行为须
      具适当性、必要性、与衡平性;主观上须具有避难之意思。依题示,乙面临甲持枪威胁,具
      有自己生命之紧急危难。乙殴打丙时对于前揭事实具有知与欲,具避难意思,且实施殴打行
      为是避免自己生命法益受害之有效手段,亦为唯一手段,故具有适当性与必要性。惟乙为避
      免自己之生命法益而侵害丙之身体法益是否具有衡平性?若以法益权衡理论判断,生命法益
      位阶高于身体法益,应得阻却违法;若以利益衡量理论(再来...我不会判断了,假装没有好
      了),乙打伤丙之行为,不符合利益衡量理论,故不能依紧急避难而阻却违法。
    3.有责性
      不符合衡平性之避难行为,学理上称避难过当,不得阻却罪责,惟依刑法第24条第1项但书规
      定,得减轻或免除其刑。
    4.小结:乙之行为该当普通伤害罪之构成要件,且无阻却违法及罪责事由,成立本罪,惟可主
            张避难过当,减轻或免除其刑。
(二)甲可能成立刑法第304条强制罪
    客观上甲持枪威胁乙打伤丙,违背乙之意愿;主观上甲对其威胁行为具有知与欲,强制罪构成
    要件该当,且甲之行为无阻却违法、罪责事由,成立本罪。
(三)甲可能成立刑法第277条第1项普通伤害罪之间接正犯
    (不想写了...开电脑是要来听课的...回去听课。这段CopyF大的,请别见怪。) 
    间接正犯系利用无刑事责任之人、无故意或阻却违法行为者,实行自己所欲犯罪之人,故本 
    题乙因怵于甲威势,意思失其自由,而实施伤害丙的行为,甲应成立间接正犯,而成立刑法 
    227条普通伤害罪。 
(四)结论
    乙打伤丙成立普通伤害罪。甲持枪威胁乙打伤丙,成立强制罪、普通伤害罪,两罪保护法益个别,故依刑法第55条想像竞合从一重处断。



PS.
2.甲以强暴、胁迫使乙殴打丙,使乙行无义务之事,该当刑法304(F大的法条引错吧?)条强制罪。 

很尽力写才写成这样...
都要考了说


[ 此文章被wanhoug在2009-06-23 11:30重新编辑 ]


Ohne Fleiss, kein Preis!
献花 x2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6-23 1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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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情 本题取材自本版法律讨论版,刑法问题一,但因怕沈下去,所以另立标题,刚刚又去重看了各位大大的讨论,才发现漏了1个争点,兹补充如下:
(一)甲非法持有枪枝,并作为犯罪使用,甲成立刑法187条,加重非法持有枪械罪。
.........................................
结论:甲成立故意伤害罪及加重非法持有枪械罪,但其罪名不同,犯意有别,应依刑法50条规定数罪并罚。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固媒体 | Posted:2009-06-23 13: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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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上解题的时候没有仔细思考甲成立间接正犯的事情
因为根本被我跳过了
下午听刑法总复习
忽然听到老师强调
间接正犯
被利用者应该不成立犯罪

可是乙竟然被我们解成成立犯罪
那...甲
是间接正犯吗? 表情

可是和正犯后正犯
似乎也不太一样

正犯后正犯
被利用者应该对自己犯意部分属支配主导地位,且被利用者须不知情

这样怎么感觉兜不起来 表情


Ohne Fleiss, kein Preis!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6-23 18:19 |
罗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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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各位一个建议:
这题目,明显是在请各位论述<间接正犯>,<正犯后正犯>概念之差异。
有人采,亦有人不采,日派,德派见解不同。
易言之,实务与学说见解差异。

观上所述,都不算是错的,也就是说,学说,实务都有人能接受各位的说法。
可惜了点:如果能综观而言,可能内容会充实些,分数也可能会高些。

既是建议,仅供参考。

(真想写,可是总觉得自己时间不多,唉!!)

各位,加油!!


==For until the law sin was in the world.
      But sin isn't imputed when there's no law.==
献花 x1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6-23 20:40 |
罗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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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于 2009-06-23 05:48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3.乙是有意(有知欲)的使丙受伤应该该当伤害故意(不管最后的目的正不正当,目的的问题可能要在违法性有责性来检讨),而不是过失。 在此乙的欲,仍然充分此要件,因为乙仍想使丙受伤以交换自己不被甲射杀的可能。 


这是对的!
但是,客观归责呢?
以一般人通常之观念,可归责乎?


==For until the law sin was in the world.
      But sin isn't imputed when there's no law.==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6-23 20:42 |
罗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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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wanhoug 于 2009-06-23 18:19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是间接正犯吗? 表情

可是和正犯后正犯
似乎也不太一样

正犯后正犯
被利用者应该对自己犯意部分属支配主导地位,且被利用者须不知情


正犯后正犯,有不采之。

正犯后正犯,两者皆有罪,而非被利用者不知情喔。
<被利用者不知情>应属间接正犯之被利用人喔!


==For until the law sin was in the world.
      But sin isn't imputed when there's no law.==
献花 x1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6-23 20: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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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罗武 于 2009-06-23 20:46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正犯后正犯,有不采之。

正犯后正犯,两者皆有罪,而非被利用者不知情喔。
<被利用者不知情>应属间接正犯之被利用人喔!


是吗?
可是我的老师怎么教:

间接正犯 vs 正犯后正犯
间接正犯 :
属犯罪支配理论,被利用者不成立犯罪;利用者居于支配主导地位(正犯),被利用者则否;被利用者可能知情或不知情。
正犯后正犯:
属犯罪支配理论;被利用者成立犯罪,利用者对自己犯意部分属支配主导地位(正犯);被利用者对自己犯意部分亦然(正犯);被利用者不知情。


上面是课堂抄的笔记......
原谅我只学过我们老师教的东西表情


Ohne Fleiss, kein Preis!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6-23 2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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