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184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nowfuture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民法
乙將甲借其使用之腳踏車,未經甲同意,出售於善意不知情之丙,並交付於丙。請問該腳踏車所有權歸屬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9-06-20 19:21 |
kino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8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物權無因性
甲->乙 使用借貸
乙->丙 買賣契約
債權契約成立生效(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
物權契約依118I效力未定
甲事後承認,所有權歸屬於丙
甲拒絕承認,所有權仍歸屬於甲;但善意受讓人得主張801+948
D選項是僅就丙未提善意受讓作解釋,丙不主張,所有權當然仍屬甲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解答


獻花 x3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6-20 23:14 |
小嚴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3 鮮花 x36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乙將甲借其使用之腳踏車,未經甲同意,出售於善意不知情之丙,並交付於丙。請問該腳踏車所有權歸屬何人所有?
A甲
B丙
C乙
D甲事後承認,所有權歸屬於丙,甲拒絕承認,所有權歸屬於甲

我跟上面的大大採不同見解 我是認為題目沒寫以誰的名義
若以乙的名義的話是無權處分118 然後善意受讓801 948
所有權歸丙
若是以甲的名義則是170的無權代理 效力未定 非經甲的事後承認
契約無效
供參考   表情 熱......阿......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解答


-----------------------------------------------------------------------------------------
蔣經國先生---風雨的阻擋,環境的橫逆,'往往是弱者消極的失敗的藉口,卻是勇者奮發自勵成功的磨練。


獻花 x4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6-21 00:59 |
12191219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優秀管理員勳章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4 鮮花 x52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債權契約成立生效(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
這不能寫

無權處分
參考一下
http://bbs.mychat.to/reads.php?tid=774447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9-06-21 08:55 |
kino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8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這是補充

援引 植根法學網
http://www.root.com.tw/b...n-02.html


 A 債權性

  契約之債權性上的分類,為相對於物權性而言。此為民法在建制上將法律行為區分為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的結果。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之最重要的區別在於其效力。債權行為的效力特徵在於使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因之對於他方負給付義務,因此,債權行為屬於一種負擔行為;而物權行為則在於使權利在歸屬上因之發生改變,或在內容或範圍上因之受到限制。在歸屬發生改變者為移轉的物權行為,在內容或範圍因之受到限制者為他項物權之負擔的設定。買賣契約之債權性,乃指買賣契約之訂立,僅使出賣人負擔交付買賣標的物及移轉所有權之義務,並不使買受人因契約之作成,立即取得該所有權。買賣契約之債權性,可從物權之無因性和民法第三四八條之規範意旨,探求得之。

  Ⅰ 制度基礎:物權行為之無因性

  移轉買賣標的物所有權之物權行為的無因性乃配合買賣之債權性的規定。基於物權行為之無因性,物權行為獨立於債權行為之外。亦即物權法上關於所有權之移轉,只有以所有權之移轉為內容之物權行為,而無以買賣為所有權移轉原因的物權行為。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互相分開。因此我們在研討買賣這契約類型時,不可將單純的債權行為與直接使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混淆。因「買賣契約與移轉所有權之契約不同,出賣人對於出賣之標的物,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最高法院三十七年上字第七六四五號)。

處分是指物權的處分行為
債權並無處分可言(負擔行為)
二者須區分清楚
三樓網兄意思我不太明白?尚請明示

依民法103條I 代理只是代本人為意思表示
其效力歸於本人,換言之,代理人並沒有權利去交付
僅此 無權代理 沒有善意受讓的問題


[ 此文章被kino在2009-06-21 11:20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6-21 11:02 |
小嚴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3 鮮花 x36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補充 其時要說負擔行為不以有處分權為避要比較好 表情


-----------------------------------------------------------------------------------------
蔣經國先生---風雨的阻擋,環境的橫逆,'往往是弱者消極的失敗的藉口,卻是勇者奮發自勵成功的磨練。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6-21 14:29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8140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