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對丁負連帶債務120萬,若丁免除甲的債務,那乙丙是不是就要還各40萬就好?還是甲的部分由乙丙分擔?
民法第276第一項, 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者
,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
應此甲的部分免除了, 乙丙僅要為自己的部分負責故各附40萬的責任
D)10.有關違章建築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違章建築原始建築人無法取得所有權
(B)違章建築不得為物權的客體
(C)違章建築原始建築人可以向其買受人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D)違章建築之拍定人因拍定而取得其所有權
有聽老師說,違章建築只能取得事實上處分權,無法取得(所有權)但這考古題卻是藉由拍而取得其所有權,誰說的是正確的呢?
違章建築之房屋是有所有權的,由原始起造人取得,但其無法為不動產登記,故無法表彰不動產的公示性
因其對交易安全有重大的影響,故不得移轉其所有權,但若買受人依買賣關係占有該違章建築則其取得
合法占有之權能,原始起造人不得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767)對之為權力的行使
.甲在路上拾得乙所遺失手提電腦一只,遂立即據為己有,甲可依下列何種方式取得該電腦之所有權?
(A)遺失物的拾得 (B)無主物的先占 (C)動產善意受讓 (D)動產時效取得
答案(A)為什麼不可以選呢?
因為首先他是立即據為己有,再來遺失物的拾得須經過一定的法律程序,如交由警察機關一定時間
無人領取者,始有權取得其物之所有權。依題意其無為一定的法律程序,故不得依遺失物的拾得而為權利主張
甲立遺囑遺贈乙花瓶一只,其後又與丙訂立以丙結緍為條件將該花瓶贈與丙之契約。丙於甲生前結婚。何人得請求交付該花瓶?(96高三)
(A)乙 (B)丙 (C)乙、丙二人共同請求 (D)乙、丙均不得請求
身分權不是不可以附條件,該契約無效?
這題是在考(後行為與前遺囑牴觸視為撤回嗎)?
若都不是,這題該如何解答呢?
遺贈即已死亡為發生原因之贈與行為 因為甲丙的契約先生效力
所以丙得為請求
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