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下面是引用 飞上青天 于 2009-06-15 14:07 发表的 : 行政诉讼法: 第二题: 第 81 条 行政法院对于当事人之送达,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依声请或依职权为 公示送达: 一、应为送达之处所不明者。 二、于有治外法权人住居所或事务所为送达而无效者。 yanzi53 大大找出条号 我再看一下问题 错误应该在黄色区域 有错请指教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