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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严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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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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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小严刑法问题3
 甲以电脑打字列印出的数字浮贴在自己身分证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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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经国先生---风雨的阻挡,环境的横逆,'往往是弱者消极的失败的藉口,却是勇者奋发自励成功的磨练。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6-09 1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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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ptc.moj.gov.tw/ct.asp?xItem=91089&ctNode=7933&mp=022

这在旧文有人问过
只是找不到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9-06-09 17:19 |
Dragon-Q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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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出生年别,再以黑白影印机加以影印
->也是同具意思表示之文书.因为为身分证影本.故成立刑法212变造特种文书罪

然后以该影映所得之影本报名参加比赛
->成立216行使变造特种文书罪

结论:216吸收212论216
--------------------------------------------------------------------------------------> 表情
96司法三等检察事关侦查事务组第四题出现相类题目
以上为个人之见解 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宽频网 | Posted:2009-06-09 17:24 |
oak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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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超级星光大道」歌唱比赛出名的杨宗纬日前坦承出示不实身份证影本,报名参加歌唱比赛。对此,台北地检署今天已经主动剪报分案调查,以厘清杨宗纬是否涉嫌触犯伪造文书罪。检方也指出,依照刑法规定,伪造变造特种文书罪,依法可处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是罚金。(陈凤如报导)

杨宗纬因为参加歌唱比赛表现优异,成为媒体关注焦点,不过,他日前坦承已经29岁,并非身份证影本上的24岁,引来是否涉嫌变造身份证影本、触犯伪造文书罪嫌的问题。对此,台北地检署襄阅主任检察官林锦村表示,检方目前已经签分他字案调查,同时检方也认为,依照最高院实务上的见解,无论是变造身份证影本或是正本都有可能触法。:

检方表示,根据刑法212条规定,伪造变造特种文书,足以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将可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表情


生命太短,人生不该微不足道!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6-09 17: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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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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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限缩一下讨论的范围好了

影本是否为文书(或特种文书) 请就文书之性质加以讨论

谢谢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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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经国先生---风雨的阻挡,环境的横逆,'往往是弱者消极的失败的藉口,却是勇者奋发自励成功的磨练。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6-10 01: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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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小严 于 2009-06-10 01:45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我来限缩一下讨论的范围好了

影本是否为文书(或特种文书) 请就文书之性质加以讨论

谢谢       表情


影本:以原本以影印后达到相同之效果.如将原本上之内容窜改.而重制影印
与其无权制作而加以窜改.为同一意思者无异.即成立委变造文书.然题目之
原本为身分证.故其效果同以伪变造特种文书之意思表示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宽频网 | Posted:2009-06-10 0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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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该影本客观上的效果为何
1.如果一看就知道是影本,黑白影印的,依该影本而可以推知原正本不是黑白的,所以可以却知该影本为影本,那应该不该当伪造文书。

2.如果并不能却知该影本到底是不是正本,例如彩色影印,此时才有伪造文书的问题。

因为依德国通说,文书要表彰的是内容与制作人名义。而该影本既然被大家都认为是影本了(影本的制作人当然不会一定是正本的有权机关),怎么还会是伪变造"文书"呢??
只有影本来当正本使用时(原正本跟影本从肉眼分辨不出来),此时该影本才可能被大家认为是伪变造"文书"。

不是纸上有字就是刑法的文书!

http://bbs.mychat.to/reads.php?fid=483&tid=777550&page=2仅供参考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09-06-10 02:56重新编辑 ]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6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6-10 02: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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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大家要读法律时
多看判决书比多看书有用
对于成立,生效要件可能会更精准的判断
前卫学者的理论不是不好

举例:
对于用烛光的改卷人员
讲爱迪生的电灯 表情 表情
我不知如何... 表情


献花 x1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9-06-10 09: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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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年台上字第5498号判例
要旨: 将伪造证书复印或影印,与抄写或打字不同,其于吾人实际生活上可替代
原本使用,被认为具有与原本相同之信用性。故在一般情况下可予以通用
,应认其为与原本作成名义人直接所表示意思之文书无异。自非不得为犯
刑法上伪造证书罪之客体。

以上为实务判例。

我81年上陈志龙教授刑总时,他把这个最高法院的判例批评一遍;82年上黄荣坚教授刑分时,他又把这个判例骂了一遍;我想过了快20年,我都老了,他们两位老师应该也已经不算是前卫学者了吧!

另外林山田教授的刑法各论下五版420页,也持反对见解!
实务司法院(72)厅刑ㄧ字第376号法律问题,也持反对见解,70台上2992判决也是。

90台上3261判决则认为影印中文操作说明书,有以之充作真正文书加以使用之意思,...............
这个判决就比较折衷,但仍然引了75年台上字第5498号判例的"在一般情况下可予以通用"的类似字句(在一般情况下有相同之效果)。

中文操作说明书系告诉人松○资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由松○通讯工业英
国有限公司授权,翻译其英文操作说明书着作而成之改作创作,为松○资
讯科技股份公司所享有独立着作权之语文着作,其底页印有告诉人公司名
称、营业所、电话号码等字样,足以表示该说明书为告诉人公司所制作,
自属私文书。而影本与原本在一般情况下有相同之效果,与原本作成名义
人直接表示意思之文书无异,上诉人等于贩卖行动电话机时,将冒用告诉
人公司名称为制作名义人之中文操作说明书附送予客户,当然有以之充作
真正文书而加以行使之意思,自属行使伪造私文书行为,且足以生损害于
告诉人之着作财产权,原判决论以行使伪造私文书罪,于法并无不合。

72-11.【会议次别】最高法院72年度第14次刑事庭会议决议【会议日期】民国72年12月13日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第210、211、212条(58.12.26)
【决议】采乙说之二。
【资料来源】最高法院民刑事庭会议决议暨全文汇编(90年9月版)下册第1129页
 最高法院民刑事庭会议决议暨全文汇编(92年9月版)下册第1161页




以上二说,应以何说为当?请公决
【决议】采乙说之二。


附上以上实务见解仅供参考。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09-06-11 07:34重新编辑 ]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8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6-11 07:01 |
luciferydog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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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号: 84 年 台上 字第 1426 号
裁判案由: 伪造有价证券等罪
裁判日期: 民国 84 年 03 月 28 日
裁判要旨: 支票为有价证券,支票上权利之移转及行使,与其占有支票有不可分离之
关系,一旦丧失占有,非依法定程序,不得享有支票上之权利,因而支票
原本,有不可替代性。上诉人既无变造本件支票,仅以剪贴影印方式,将
支票影本之金额壹万零柒佰玖拾肆元,改为柒佰玖拾肆万元,而支票影本
不能据以移转或行使支票上之权利,显与一般文书之影本与原本有相同之
效果者不同,故难认系变造支票之行为。惟该具有支票外观之影本,不失
为表示债权之一种文书,其内容俱系虚构,自属伪造之私文书

再补充一个坚定的认为影本是文书的判例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6-12 23: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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