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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npage 手機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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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強制執行法]核發扣押及收取命令
債權人甲聲請法院,對於債務人乙於丙銀行之存款,核發扣押及收取命令。請依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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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等待中讀書,在讀書中等待..
不張揚,不言棄,不著急..默默的等待時間的到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歐洲 | Posted:2009-06-07 11:22 |
小嚴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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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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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 119 條 (扣押命令等之異議及其執行)
第三人不承認債務人之債權或其他財產權之存在,或於數額有爭議或有其
他得對抗債務人請求之事由時,應於接受執行法院命令後十日內,提出書
狀,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
2
第 12 條 (聲請及聲明異議)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
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
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但強制
執行不因而停止。
3
第 14 條 (債務人異議之訴(一))
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
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以裁判為執行
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
之。





第 120 條 (債權人對第三人之訴訟)
第三人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聲明異議者,執行法院應通知債權人 。
債權人對於第三人之聲明異議認為不實時,得於收受前項通知後十日內向
管轄法院提起訴訟,並應向執行法院為起訴之證明及將訴訟告知債務人。



應等對第三人之訴訟判決確定 在以之為執行名義而執行之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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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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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經國先生---風雨的阻擋,環境的橫逆,'往往是弱者消極的失敗的藉口,卻是勇者奮發自勵成功的磨練。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6-08 02: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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