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尚未
登入
注册
忘记密码
搜寻
赞助
赞助本站
数位公仔
纪念T恤
纪念马克杯
广告
刊登广告
广告价格
线上申请刊登
用雅币刊登
免费刊登
目前客户
简讯
简讯说明
购买金币
发送简讯
预约简讯
发送记录
好友通讯
罐头简讯
论命
数位论命馆
免费排盘工具
葫芦墩 优生造命
葫芦墩 八字命书
影音论命(葫芦墩)
影音占卜(葫芦墩)
购买金币
星座分析
孔明神数
周公解梦
星侨线上论命
娱乐
影 像 行 脚
数 位 造 型
数 位 画 廊
心 情 日 记
公 益 彩 券
送生日蛋糕
俄罗斯方块
四 川 省
猜 数 字
比 大 小
泡 泡 龙
许 愿 池
万 年 历
经 期 计 算
体 重 测 量
音 乐 点 播
卫 星 地 图
时间戳字幕
男女聊天室
求助
论坛守则
会员等级
会员权限
语法教学
常见问题
最新活动
打工赚雅币
最近
紫微斗数
-最近浏览-
恭请居士帮..
首页
新版首页(全页)
传统首页(全页)
新版首页(选单)
传统首页(选单)
MyChat 数位男女
命理风水
15
星侨五术软体
4
葫芦墩命理网
5
命理问答
9
四柱八字
1
紫微斗数
1
姓名学
手面相
易经占卜
1
风水研讨
1
择日&三式
1
西洋占星
无视论塔罗牌
10
修行&武术
1
中医研讨
五术哈啦
1
电脑资讯
13
硬体讨论
5
超频 & 开箱
3
数位生活
2
PDA 讨论
手机讨论区
软体推荐
2
软体讨论
6
Apple 讨论
1
Unix-like
网路&防毒
2
程式设计
网站架设
4
电脑教学资源
生活休闲
14
休闲哈啦
7
感情世界
2
上班一族
5
国考&法律
7
生活医学
4
运动体育
1
单车讨论
1
钓鱼讨论
6
旅游讨论
4
天文观星
3
摄影分享
8
图片分享
4
数位影视
2
笑话集锦
3
兴趣嗜好
13
文学散文
7
绘图艺术
1
布袋戏
3
动漫画讨论
3
美食天地
6
理财专区
心理测验
1
汽、机车
3
宠物园地
模型&手工艺
4
花卉园艺
魔术方块
独轮车专区
电玩游戏
13
游戏欢乐包
4
CS讨论
8
Steam
3
MineCraft
2
东方Project
英雄联盟LOL
1
单机游戏
2
WebGame
3
线上游戏1
6
线上游戏2
5
电视游乐器
1
掌上型游戏
2
模拟器游戏
1
工商服务
6
虚拟城市
7
好康分享
新品贩售
二手拍卖
1
租屋&找屋
工商建议区
1
站务专区
10
最新活动
活动成果
数位造型
心情日记
个人图库
新人报到练习
论坛问题建议
1
荣会及电子报讨论
-最近版区-
紫微斗数
-最近浏览-
恭请居士帮..
»
生活休闲
休闲哈啦
感情世界
上班一族
国考&法律
生活医学
运动体育
单车讨论
钓鱼讨论
旅游讨论
天文观星
摄影分享
图片分享
数位影视
笑话集锦
»
国考&法律
法律讨论
文苑计划
资料分享
国考精华区
考取&现职甘苦谈
解惑专区
»
法律讨论
»
[刑法]四题题目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4341
个阅读者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GTOXKY
级别:
路人甲
x1
x1
分享:
▼
x
0
[求助] [刑法]四题题目
1. 障碍未遂(一般未遂)与不能未遂究应如何区别?民国九十四年一月刑法修正前后,二者在法律上效果有何不同? 警察甲因缉捕逃犯乙,为求逃脱,乙乃夺取警枪,朝甲的心脏部位按扣扳机三次,结果因甲配枪未上弹匣而幸免于死,问依新修正之刑法,本案乙应如何论罪科刑?
2. 盲人甲于其妻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x
0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
2009-06-04 14:00 |
cmcarp91
级别:
小有名气
x0
x92
分享:
▲
▼
大大换个方式问吧!!
现在这个时间应该没有人会这么闲,一口气帮你解完这四题吧!!
The Life of the Law has not been Logic;It has been Experience.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是经验
Oliver Wendell Holmes.Jr 1841-1935
x
0
[1 楼]
From:欧洲 |
Posted:
2009-06-04 19:50 |
angushuang
级别:
小人物
x0
x43
分享:
▲
▼
我的区分方式就是
不能未遂本身就是障碍未遂的一种阿
只是立法者把它特别用条文独立出来
(好像是用客观未遂理论吧)
不过颇有争议:可以去看2526的修法理由
两者的区别在于:障碍未遂在客观上仍有可能导致既遂
但是不能未遂却是无法既遂(主体客体手段不能)
不过不是所有不能未遂都不罚
依条文:须不能既遂且又无危险者
才可不罚
如有不对请指正
相信自己
无限可能
x
0
[2 楼]
From:加拿大Rogers |
Posted:
2009-06-05 17:59 |
wcsuisui
级别:
路人甲
x0
x1
分享:
▲
▼
你好
不管您是中正的学生或者是北大的学生
期末考题请自己解答
x
1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09-06-12 05:26 |
empay
级别:
小人物
x0
x23
分享:
▲
▼
1. 障碍未遂(一般未遂)与不能未遂究应如何区别?
此题好像补习班的讲义都会有~~算是常出题~请去翻一下书~周老的书都会有说~上课也有说~手边没有讲义~
所以就就不试着解释了…怕解错了就不好~不过 基本上朝着上述回应者的方向去想~基本上,二者都会成立~看你的推理过 程,
因涉及日德学者的不同看法,所以~本题二者皆是可成立,就看你怎么说服对方~当然成立不同的身份~就会有过 失和不罚的情况~
2. 盲人甲于其妻乙外出购物时,在神坛上点燃蜡烛礼佛。未几蜡烛倾倒,延烧至周围。因甲目盲,致稽时机,迨觉察时已施救无效,竟将甲宅焚毁。甲之刑责如何?
个人拙见
第 173 条 放火烧毁现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现有人所在之建筑物、矿坑、火车、电车或其他供水、陆、空公众运输之舟、车、航空机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失火烧毁前项之物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第一项之未遂犯罚之
第 175 条 放火烧毁前二条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险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致生共危险才会有这罪讨论)
个人拙 见:应当是讨论173-2「失火烧毁前项之物者」,使用之住宅或现有人所在之建筑物,T会成立,亦无阻却R,但是在S上面妩可以考量减轻,因为「盲人甲于其妻乙外出购物时,在神坛上点燃蜡烛礼佛」,法条上即挂是很轻的罪~其本上雁恼不会成立此罪,个人觉得讨到后来可能的过失罪轻罚吧~因为此法立法主要是要治故意放火的恶人,应当对过失者罚很轻~因为个案都不小心烧了自已的房子,心情一定是很OOXX,不可能很爽吧~罚这种人,是要让他去死吗~~三年以下的~那么就通常是科以缓刑或是罚金!
再者要看是否致生公安问题,再论175..
3. 甲乙因故共同持刀追杀丙,丙身中数刀后,...试问甲乙各应如何论罪?
个人拙 见《
第 27 条 已着手于犯罪行为之实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结果之发生者,减轻或免除其刑。结果之不发生,非防止行为所致,而行为人已尽力为防止行为者,亦同
1、乙遂心生恐惧,弃刀不再砍丙....讨论已意中止的适用…就是中止犯讨论
2、乙遂心生恐惧,弃刀不再砍丙,并拉扯甲,欲阻止甲继续砍杀丙,乙阻止甲不果,见状则自行仓皇离去。丙终因伤重而死.
....是否有尽力去阻止,尽求助义务讨论之
3、感觉上乙可以报警/或叫119去阻止甲/求助丙,但是因为以乙的立场~一定不会去吧,但是可见,没有尽力阻止
4、个人感觉论到最后,甲~应当是故意271即遂、乙论论空间较大~是否适用中止犯呢~?争点~乙可能是271未遂或是中止犯~
看你怎么讨论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2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
x
3
[4 楼]
From:台湾 |
Posted:
2009-06-12 09:10 |
empay
级别:
小人物
x0
x23
分享:
▲
4. 甲与乙本系好友,嗣因事反目,甲遂唆使丙将乙杀害,以雪心头之恨。某日,丙身带凶刀,拟往乙宅寻衅,因行迹可疑,途中即被巡逻警察带回警局调查,致未能成事。试问甲、丙各应负何刑责?
个人拙 见:
第 26 条 行为不能发生犯罪之结果,又无危险者,不罚。
第 29 条 教唆他人使之实行犯罪行为者,为教唆犯。教唆犯之处罚,依其所教唆之罪处罚之。
感觉上像是讨论犯罪的过 程~~
决意、阴谋、预备、着手实行、未遂、即遂~
丙是否有进入着手实行~进而引发讨论的事,不能犯、障碍犯~
甲则是在教唆杀人罪中讨论~~
有可能即遂~因为教唆的人也去做了~只是可能因为「,不能犯、障碍犯」造成犯罪中止了~但是就甲主观、客观已然充分满足
可能是未遂~因为就客观上事实面~丙身带凶刀,拟往乙宅寻衅,因行迹可疑,途中即被巡逻警察带回警局调查,致未能成
就看你怎么说服读者拉~
感觉上这四题都是绕在:「不能犯、障碍犯」、着手实行~~应当是学校考题吧~学校考试请好好加油~
不要想用投机的方式,毕竟~国考~律师考,也不能「上网知识力量大」~
祝后也祝各位版友~金榜提名~刑法很好玩~就算是考试不考,也很有讨论的趣味~@@
x
0
[5 楼]
From:台湾 |
Posted:
2009-06-12 09:23 |
MyChat 数位男女
»
法律讨论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3105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