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大丽丝 于 2009-06-02 15:16 发表的 :
相关问题,可以查阅
宪法本文第49条及宪法增修条文第2条
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
http://law.moj.gov.tw/fl.asp
考试日期快到了
大家都忙着考前冲刺
是否劳驾自行搜寻呢?
1--29条I
总统候选人之一于登记截止后至选举投票日前死亡,中央选举委员会应即公告停止选举,并
定期重行选举。
2--63条I
选举结果以候选人得票最多之一组为当选;得票相同时,应自投票之日起
三十日内重行投票。
3--64条II
总统或副总统当选人之一在就职前死亡或就职前经判决当选无效确定者,视同
缺位。
又68条
副总统缺位时,总统应于三个月内提名候选人,由
立法院补选之。
故不用重新选举。4--64条III总统、副总统当选人在就职前死亡或就职前经判决当选无效确定,致同时视同缺位时,应自死亡之日或中央选举委员会收到法院判决书之日起
三个月内,完成
重行选举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