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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ll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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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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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關於一題憲法

下列那種情況下,我國總統副總統之選舉不必定期重行選舉
(1)總統候選人之一於登記截止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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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9-06-02 14:36 |
大麗絲 手機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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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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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問題,可以查閱
憲法本文第49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http://law.moj.gov.tw/fl.asp

考試日期快到了
大家都忙著考前衝刺 
是否勞駕自行搜尋呢?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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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恩惜福!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6-02 15:16 |
firstnoel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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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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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大麗絲 於 2009-06-02 15:16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相關問題,可以查閱
憲法本文第49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http://law.moj.gov.tw/fl.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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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如上所講:在憲法條文中有講述喔!表情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6-02 15:51 |
goodbye177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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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大麗絲 於 2009-06-02 15:16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相關問題,可以查閱
憲法本文第49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http://law.moj.gov.tw/fl.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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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條I
總統候選人之一於登記截止後至選舉投票日前死亡,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即公告停止選舉,並定期重行選舉

2--63條I
選舉結果以候選人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得票相同時,應自投票之日起三十日內重行投票。

3--64條II
總統或副總統當選人之一在就職前死亡或就職前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視同缺位
又68條
副總統缺位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之。故不用重新選舉。
4--64條III
總統、副總統當選人在就職前死亡或就職前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致同時視同缺位時,應自死亡之日或中央選舉委員會收到法院判決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重行選舉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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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乃一個普通平凡人
☆要☆更努力讀書求學問
☆上☆得天堂地獄靠顆心
☆榜☆上有名夢想輕敲門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9-06-02 2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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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也可以用法理推,以上124組都有一個共通特性,就是還沒有真正當選,只有3是已經選上者,也就是124都是對該選舉有所爭執,從而解決該問題的方式應該與3已經當選者對該選舉並無爭執而有所不同,所以立法者應該會對該兩類有不同的解決方法。

另外第4的選項應該是有疑問的,因為如果兩個當選無效而在就職之後才確定,那就跟3的類型會有類似的共同之處,所以本題的題目直接適用選罷法是有問題的,您提出這問題的確是有道理的。
(因為就職之後就可以提名行政院長,就可能有是否依憲法總統副總統缺位的方式來處理的爭議,此時就跟3的類型有可能共通)

不過由於當選無效畢竟不等同真正當選後缺位,當選無效是自始就不是真正的總統副總統。所以跟真正的總統副總統因為事實等原因缺位還是不同的,此時應當認為4的類型還是應該比較接近12,而必須與3作區隔(因為總統還沒死,所以只有一位缺位是不必重新選舉的)。
 
我沒有翻法條純粹用猜的不知道是不是這樣,僅供參考。

另參考樓上的法條,個人認為在4不一定能適用選罷法64,而在就職後才確定該當選無效時要類推適用或以憲法法理解決。
此時可能要類推適用或擴張解釋憲法由行政院長代行職權,並重新選舉。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09-06-03 00:37重新編輯 ]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6-02 23:58 |
mull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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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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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各位的回答.........我終於知道為什麼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6-03 22:43 |
www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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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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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益良多 表情


國家考試
無比的恆心
持久的毅力
大丈夫當如此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9-06-04 1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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