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帳戶當人頭 騙9000元罰12萬
更新日期:2009/05/23 04:09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78/1jzyl.html〔記者黃美珠/竹市報導〕新竹縣35歲男子盧建誠被控賣存摺,幫人騙錢9000多元,他雖不認帳,聲稱是存摺、提款卡被偷走所致,但不被採信,已被判刑4個月確定,若獲易科罰金,將面臨最少12萬元罰金。
盧某對法官聲稱,涉案帳戶是他的薪資轉帳戶,誰知開戶後,存摺連同提款卡及密碼一起放在他平常當廣告車用的自小貨車內被偷走,才會被詐欺集團用來騙錢。新竹地院簡易庭不採信他的說法,依幫助詐欺罪,判他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
盧某不服,上訴後,新竹地院合議認為,他智慮正常、有相當的社會經驗,未依常理把提款卡和存摺分開保管已經很可疑,竟還把這種「具有強烈屬人性和隱私性」,且和日常生活息息相關、事關個人財產權益、社會信用評價的金融理財工具,隨便放在不經常移動的廣告車內,並把提款卡密碼另外用紙寫下,和提款卡放在一起,也違反經驗法則。
法院也認為一般詐欺集團為免騙來存在人頭戶的錢,被真正的帳戶所有人提領或掛失、凍結,「絕不可能」用遺失的存摺、金融卡、密碼的帳戶來洗錢。
法官也發現,盧某聲稱被偷帳戶是供薪資轉帳用,卻沒有任何薪資或存款匯入紀錄,因此駁回盧某上訴,維持原判有期徒刑4月確定,得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