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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競合vs實質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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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nkrabbit
級別: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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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想像競合vs實質競合
現在刑法把牽連犯給刪除了
改為想像競合或實質競合(數罪併罰)
但要怎麼判斷是一行為還是多行為
如侵入住宅行竊,其犯侵入住宅罪係犯竊盜罪之必要手段
所以是成立侵入住宅罪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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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等待是一種煎熬,
成功是需要努力,
機會是不會等人,
埋怨、藉口都是自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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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
2009-05-16 21:50 |
羅武
級別: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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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推..我也想知道各位老大的見解..
==For until the law sin was in the world.
But sin isn't imputed when there's no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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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
2009-05-17 07:04 |
jd20112
級別: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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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牽連犯刪除之目的即為避免縱容犯罪
是以,過去侵入住宅行竊,係成立牽連犯,從一重處
但修法後,應認其為侵害住居安寧與侵害財產法益-故為數罪併罰
而另外一題如甲為了傷害乙,先將乙強行帶離乙之辦公室予以拘禁,而後加以毆打
==>先侵害乙之行動自由又侵害其身體法益-其為實現其毆打之犯行,以另一犯意施予拘禁-自為數罪併罰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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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09-06-05 00:58 |
小嚴
級別:
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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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廢除牽連犯與連續犯後 其立法理由
說明應視情形而擴張適用想像競合犯
又想像競合犯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從一重處斷 刑法55
本提競合的爭點係 一行為的認定
又想像競合之一行為體系上應屬於自然意義的一行為
也就是說其行為在自然意義上視作一行為
在是否為想像競合的認定中
實務上認定比較廣 有出現行為時點合致者
有出現必然的附隨行為
依此我覺得第一個是想像競合 第二個是數罪併罰
僅供參考.......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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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經國先生---風雨的阻擋,環境的橫逆,'往往是弱者消極的失敗的藉口,卻是勇者奮發自勵成功的磨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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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
2009-06-05 16:32 |
angushuang
級別: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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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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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難喔
我也都看不懂
相信自己
無限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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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樓]
From:臺灣 |
Posted:
2009-06-08 01:35 |
小嚴
級別:
初露鋒芒
x13
x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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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 依台大王皇玉教授所言 競合是刑法理最複雜的部分
不會寫就不要寫 假裝來不及寫
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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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經國先生---風雨的阻擋,環境的橫逆,'往往是弱者消極的失敗的藉口,卻是勇者奮發自勵成功的磨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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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
2009-06-08 0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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