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pinkrabbit 於 2009-05-13 15:25 發表的 共同正犯vs幫助犯:
甲要殺乙,其朋友丙見狀過來幫忙,緊抱住乙,使乙不能掙脫,結果甲順利殺死乙。
請問丙為殺人罪之共同正犯或幫助犯呢??
1.查刑法第28條:兩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者,皆為正犯。
共同正犯要件有:a.主觀上須有共同行為決意,其事前事後.明示默示不在所問。
亦是如無犯意聯絡,則不成立共同正犯。28上字3424 b.客觀上須有行為分擔:為TB內或TB外不在所問
共謀共同正犯(釋字109)
C.共犯同一罪
2.查刑法第29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其學說有不同見解,唯目前以主客觀混合說採之:以幫助他人的故意,行TB外之行為。
要件如下:A.須有幫助之故意
a.須基於故意為之
b.不以正犯知幫助之情為必要
B.須有幫助之行為
a.
使正犯易於實施犯罪,或造成更大侵害者均屬之. b.可為物質上或精神上之支持 c.得以不作為或作為 d.須為正犯既遂之前為之 e.不已有效幫助為必要 C.須有正犯存在 3.依題意丙見朋友甲殺乙,於並無犯意聯絡下,以刑法第304之構成要件行為,幫助 甲易於實行刑法第271構成要件,並殺人既遂,丙應成立殺人罪之幫助犯。 有錯請指教 呵呵,Q大認為有犯意聯絡,末學認為沒有...還有沒有其他討論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