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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nkrabb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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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同種想像競合犯vs實質競合犯
我有個問題
有關想像競合犯
為什麼書上說一槍擊斃數人為侵害相同法益(個人生命)為同種想像競合
但一狀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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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是一種煎熬,
成功是需要努力,
機會是不會等人,
埋怨、藉口都是自找的~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9-05-05 09:45 |
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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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想像競合:
是指行為人出於一個行為造成多數不同的法益受侵害.而基於一事(行為)不二罰與禁止雙重評價
而已想想競合從一重處罰

實質競合:
是指行為人出於數行為.侵害不同的法意.而以刑法50併罰之


但一狀誣告數人(侵害國家法益)和同時偽造支票數張(侵害社會法益)
為侵害同一法益而非想像競合犯

-->這邊應該是"罪數論""法律評價上一罪"的接續犯.集合犯

投一炸彈殺數人為實質競合犯
這又是為什麼??他們之間的區別在哪??

-->這應該是出一個投擲炸彈的行為侵害數個生命法益.應為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以上為個人見解~~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寬頻網 | Posted:2009-05-05 14:27 |
wa-c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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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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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一狀誣告數人(侵害國家法益)和同時偽造支票數張(侵害社會法益)
為侵害同一法益而非想像競合犯


是因為社會法益、國家法益都〝包括的是為一個法益。而犯罪規定保護兩個以上法益時,應先區別主法益與從法益,而以主法益為計算侵害個數的基礎。以污告罪為例,其保護的主法益在於"國家審判權的正確行使",而個人的名譽法益只是污告罪的從法益(保護名譽法益的應該是在妨害名譽章節)。一狀污告僅侵害一次國家審判權的正確行使,所以僅侵害一個國家法益,而不是三個個人名譽的法益,因此不是想像競合犯。


投一炸彈殺數人為實質競合犯
這又是為什麼??他們之間的區別在哪??


刑法第七章數罪併罰章節裡,有分「狹義的數罪併罰」和「廣義的數罪併罰」。
而您所指的「實質競合」即是所謂的「狹義的數罪併罰」,也就是刑法50~54條的部份,另外也稱「真正競合」或行為複數。另「廣義的數罪併罰」除了包含前述的「狹義的數罪併罰」外,還包含想像競合、已刪除的牽連犯及連續犯(原56條)。

一個是一行為同時觸犯數個同種罪名或不同種罪名的犯罪(想像競合,包含於廣義的數罪併罰)、一個是數行為犯數罪(數罪併罰/實質競合/狹義的數罪併罰),此即兩者的主要差別。

投一枚炸彈炸死數人的例子,是以一行為侵害數個生命法益,觸犯數個同種罪名,屬於「同種想像競合犯」,非以數行為犯數罪的「實質競合犯(數罪併罰)」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7-22 18: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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