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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ak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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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刑事訴訟法-爭點何在?
政風人員經辦案件時,遇第三人提出可為公務員涉嫌犯罪之物證,而有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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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太短,人生不該微不足道!
獻花 x2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9-05-04 22:44 |
winkor 手機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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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建設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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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刑訴第241條規定,
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

涵攝套入本題:

政風人員 >> 公務員。

經辦案件時,遇第三人提出... >> 因執行職務...。

可為公務員涉嫌犯罪之物證,而有存留之必要者 >> 知有犯罪嫌疑者。

涵攝結論(即法律效果)>> 應為告發。

至於,
告發之程式,
則依刑訴第242條前段規定辦理:
應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
表情


四無量心
願諸眾生具足樂與樂因
願諸眾生脫離苦及苦因
願諸眾生永久不離安樂
願諸眾生棄愛憎住平等
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3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5-05 19:26 |
luciferydog 會員卡
數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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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人提出
2.物證
3.而有存留之必要

該物證非該第三人所有時可否加以留置或扣押,如果可以是依哪個法條可以的,如果不行,那會不會對刑事偵查產生窒礙漏洞。

該物證為該第三人所有時,而該第三人不同意時可否加以留置或扣押,如果可以是依哪個法條可以的,如果不行,那會不會對刑事偵查產生窒礙漏洞。

如果依法不行或法無明文可以而仍為留置,则該物可否有證據能力,界限何在,定該界限的依據與價值又為何。

建議從基本權保障與衝突去思考,以上僅是個人想法。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09-05-06 01:45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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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80 (by winkor) | 理由: 感謝提出想法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2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5-06 01:18 |
oak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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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從基本權保障與衝突去思考

一語點醒夢中人,我幾乎忘了當題目不會解時
要從發現真實及人權保障著手
感謝!!!! 表情


生命太短,人生不該微不足道!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9-05-06 07:17 |
大麗絲 手機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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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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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第5條
政風機構掌理事項如左:
一、關於本機關政風法令之擬訂事項。
二、關於本機關政風法令之宣導事項。
三、關於本機關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四、關於本機關政風興革建議事項。
五、關於本機關政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
六、關於本機關公務機密維護事項。
七、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
本條例第五條第三款關於本機關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
項如左:
一、預防貪瀆不法事項:
(一) 評估本機關易滋弊端之業務,研訂具體防弊措施。
(二) 追蹤管制防弊措施執行情形。
(三) 協調修正不合時宜之法令規章。
(四) 研析本機關發生之貪瀆案件,訂定具體改進措施。
二、發掘貪瀆不法事項:
(一) 查察作業違常單位及生活違常人員。
(二) 稽核易滋弊端之業務。
(三) 調查民眾檢舉及媒體報導有關本機關弊端事項。
(四) 辦理機關首長交查事項。
三、處理檢舉事項:
(一) 設置本機關檢舉貪瀆專用信箱及電話,鼓勵員工及民眾檢舉。
(二) 依據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有關辦法,審慎處理檢舉貪瀆案件
(三) 受理檢舉案件,涉有刑責者,移送檢察機關或司法調查機關依法處
    理
;涉有行政責任者,依有關規定作行政處理;查非事實者,予以
    澄清。


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


[ 此文章被kch22467200在2009-05-06 15:55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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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00 (by winkor) | 理由: 感謝提供


感恩惜福!
獻花 x2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5-06 15: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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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oak811 於 2009-05-04 22:44 發表的 刑事訴訟法-爭點何在?: 到引言文
政風人員經辦案件時,遇第三人提出可為公務員涉嫌犯罪之物證,而有存留之必要者,應如何適當處置?
請問各位大大,此題之爭點為何?吾人實看不懂爭點之所在,故求助於各位!
敬請各路英雄,解我疑惑,助吾人刑訴能更上一階。

如果要讓樓主的刑訴更上一階
依樓上從基本權去思考固為一途

但在解題方面
如果考慮這是今年三等退除役軍人轉任考試法律政風類科刑訴第四題
因為其前三題考的都是很簡單的概念題
所以本題我覺的應該是自由發揮題
雖然個人不認同猜出題老師的想法
但不同類科不同等級不同的解題深度
應該是可以接受的表情


感恩惜福!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5-06 15: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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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樓所引法規
是剛好有讀到時應該可以寫
但對曾經勞苦功高為國奉獻的榮民伯伯們
能記的一些基本概念及法律規就不錯了
如何苛求他們記這些枝微末節的規定
所以本題其實有點在考機智反應
就是假設你考上了
身為政風人員
對具體檢舉案件的機智反應


所以首先稍微敘明刑訴相關規
例如:
刑訴133條
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
對於應扣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得命其提出或交付。

刑訴136條
扣押,除由法官或檢察官親自實施外,得命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
法警察執行。
命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扣押者,應於交與之搜索票內
,記載其事由。

刑訴241條
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

由133條及136條可以得知本題犯罪之物證,
有存留之必要,雖得扣押,然政風人員並非扣押權人,
故似僅得依241條為告發。

其次,4樓所引相關規定
有背的就寫囉

最後,就是機智反應啦!
因為如果等告發後再由檢察官或法官扣押
證據可能有滅失之虞
政風人員雖不得逕為扣押
但可以經該第三人之同意加以留置吧
所以就要鼓其三寸不瀾之舌
並曉以大義
告知以前述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相關規定
反正能蓋多少就蓋多少啦
結論就是用合法的方式
將檢舉事實之資料及證據一併移送檢調
才算是厲害的政風人員吧
 表情


[ 此文章被kch22467200在2009-05-06 16:54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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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200 (by winkor) | 理由: 感謝詳細分析解說


感恩惜福!
獻花 x3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5-06 16: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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