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789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winkor 手機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5 鮮花 x29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討論] 刑法-贓物
甲竊得一隻高級女用手錶,欲送給其妻乙,其妻因知道該錶為竊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四無量心
願諸眾生具足樂與樂因
願諸眾生脫離苦及苦因
願諸眾生永久不離安樂
願諸眾生棄愛憎住平等
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9-05-04 21:53 |
oak811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8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乙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以下稱本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之普通贓物罪:
(一)1按收受贓物者,為贓物罪。本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定有明文。其同條第三項復謂,『因贓物變得之財
    物,以贓物論。』
   2其所謂『收受贓物』,係指行為人主觀人認識其所得
    之物為贓物,客觀上並為收受或變賣得款,即為已足
    。反言之,行為人若不知其所得之物為贓物,則無本
    罪之適用。
   3如題意所示,乙雖拒絕在先,但贓物之性質並不因乙
    死亡而改變,且乙將其贓物取出變賣得款,故應認為
    乙之行為具有收受贓物之故意。該當贓物罪之構成要
    件。
(二)乙無阻卻違法事由,其行為顯具有罪責,實質肯定。
結論:乙之行為成立本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普通贓物罪。

(附帶說明,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但變得之財物又
 易成各式物品,則非本條所指之贓物。竊賊必熟之 表情


生命太短,人生不該微不足道!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9-05-04 23:27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甲竊得一隻高級女用手錶,欲送給其妻乙,其妻因知道該錶為竊盜所得,乃嚴正拒絕。某甲只好自己收藏,嗣候某甲因車禍意外身亡,其妻乙於整理甲之遺物時發現該錶,取出變賣得款,問甲妻乙是否犯罪?

一.乙之行為不成立刑法349第一項收受贓物罪
   (一)刑法349第一項收受贓物罪:乃行為人名知該物品係為財產犯罪上不法取得織物.而無償收受之
   (二)題示.甲竊得一隻高級女用手錶.欲送給其妻.其妻因知道該錶為竊盜所得.乃嚴正拒絕.故乙之行為
       不成立本罪

二.乙之行為成立刑法349第二項之牙保贓物罪
    (一)刑法349第二項之牙保贓物罪:乃行為人於仲介之身分將其財產犯罪上不法取得織物.買賣.互易.典質
         並以契約成立為既遂
    (二)依題示.其妻乙於整理甲之遺物時發現該錶.取出變賣得款.客觀上乙以變賣之方式銷贓取出變賣得款
         之行為.符合本罪之客觀要件.主觀上具備認知與意欲.故成立本罪

三.上開所述.乙之行為論以349第二項之牙保贓物罪構成要件該當.具為法性責任上依刑法351免除其刑之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寬頻網 | Posted:2009-05-05 17:13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985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