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4315 個閱讀者
 
<<   1   2  下頁 >>(共 2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從零開始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 鮮花 x16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討論] 刑罰之必要性相關問題
無期徒刑真的有存在的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In or Out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4-29 23:26 |
大麗絲 手機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 鮮花 x105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從零開始 於 2009-04-29 23:26 發表的 刑罰之必要性相關問題: 到引言文
無期徒刑真的有存在的必要性嗎?
這點
真的令我想些時間了
想了解大家的看法~


我國刑法尚有死刑的規定
直接討論這個問題似乎有點跳躍
莫非大大對此有特殊的見解
何妨先po出來讓大家見聞
以便於大家針對問題討論
                表情


[ 此文章被kch22467200在2009-04-30 11:08重新編輯 ]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 (by winkor) | 理由: 這樣的回覆,讓人見識了法律人的邏輯性


感恩惜福!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4-30 10:40 |
大麗絲 手機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 鮮花 x105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話說
雖然無期徒刑是剝奪終身自由的終身監禁
但因為無期徒刑亦可適用77條有關假釋的規定
所以受無期徒刑宣告者符合假釋之要件者
仍有機會假釋出獄
所以無期徒刑在現行法的實務上
並不一定會有終身監禁的後果
(以上見解詳參林山田著《刑法通論》下冊)
              表情

刑法77條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
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
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
  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
  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
  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
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30 (by winkor) | 理由: 此雖屬常識,但說明無誤


感恩惜福!
獻花 x2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4-30 10:48 |
從零開始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 鮮花 x16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從零開始 於 2009-04-29 23:26 發表的 刑罰之必要性相關問題: 到引言文
無期徒刑真的有存在的必要性嗎?
這點
真的令我想些時間了
想了解大家的看法~


個人見解:
我覺得令犯罪者入監獄是一種很不人道的做法
因為這等於是我們將他們推入另一新社會再造一般
等同於受刑人於出社會後之犯罪先修班
等於另類的cram school
引誘出學習新招的動機......

也無法符合經濟效益

為何
我們納稅人要負擔他們的費用
吃免錢的牢飯
常常是某些人士生活過不下去時
唯一途徑
就是 找國家養
我們不能奢望
他們的品性有多優良
豐功偉業有多浩大

我們為何要為他們付出我們的辛苦所得
去養育他們呢?

難道沒有更好的方法能彌平國家暨社會之損失嗎?
不能一次痛快了結嗎?

如此
勞民傷財
究是何苦呢?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20 (by winkor) | 理由: 就此相關議題,許福生老師的推薦去看:刺激1995(西洋電影),必有所獲


In or Out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5-01 23:02 |
從零開始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 鮮花 x16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國家財政有那麼充足嗎?
為何還不做些有建設的事呢?

算了
所謂有建設性的

鋪橋造路
還不都是有錢賺才做的

一條馬路十億
真虧他們搞得出來
還真是勇氣可嘉
值得鼓勵呀
表情


In or Out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5-01 23:09 |
從零開始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 鮮花 x16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以上言論純屬個人抒發

無涉政黨問題

表情


In or Out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5-01 23:11 |
大麗絲 手機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 鮮花 x105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從零開始 於 2009-05-01 23:02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個人見解:
我覺得令犯罪者入監獄是一種很不人道的做法
因為這等於是我們將他們推入另一新社會再造一般
等同於受刑人於出社會後之犯罪先修班
等於另類的cram school

引誘出學習新招的動機......


紅字部份個人認同是有此可能性
但不可否認的
也有入監服刑後改過向善的
所以不可以以個案完全抺煞監獄的教化功能吧

再者
上述問題應該屬於犯罪學的領域
應該是如何精進監獄教化功能的課題
在尚無更佳之替代方案之前
似乎也不能因此而認為犯錯的人不應該入監服刑吧表情


感恩惜福!
獻花 x2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5-02 21:34 |
大麗絲 手機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 鮮花 x105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從零開始 於 2009-05-01 23:02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難道沒有更好的方法能彌平國家暨社會之損失嗎? 
 

也許有
可能人類還沒想出來表情

例如
發明一種改過向善的藥或是針劑之類的
打一針就改過向善了表情


不過如果真是如此
公務人員考試名額可能要大幅刪減囉
法官、檢察官、書記官、警察、監獄管理人員...表情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 (by winkor) | 理由: 部分內容雖然扯得太遠,但卻是陳述可能事實


感恩惜福!
獻花 x2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5-02 21:42 |
oak811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8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為何我們納稅人要負擔他們的費用?
吃免錢的牢飯?
我們為何要為他們付出我們的辛苦所得去養育他們呢?
難道沒有更好的方法能彌平國家暨社會之損失嗎?
不能一次痛快了結嗎?
如此勞民傷財究是何苦呢?


以上諸多問題,吾人試依己見分述如下:
(一)受刑人並非個個擁有良田華夏,千金白銀,倘國家不
   負起受刑人所需之支出,試問,天底下還有何人可為
   負起如此重擔。再者,如讓受刑人出獄後償還該受刑
   期間所需的費用,無疑是將受刑人再次推入火坑。
(二)學過刑法應該知道刑法已從應報刑轉為教育刑,國家
   積極的教育受刑人,使之出獄之後能有一技之長,惟
   吾人以為,根本是放屁!以當今台灣的風情民俗,有
   多少老闆敢用入過監、服過刑之人,這只不過是政客
   玩弄百姓的把戲,真正能接受教育,改過向善之人有
   多少?但總不能就此放棄,畢竟有些受刑人是誠心改
   過,國家應該給予機會,而社會也更應接納。
(三)勞民傷財是為了公益,是為了保障其他人民的基本權
   ,是為了維護社會秩序。我們要知道,受刑人一但無
   人看管,國家將淪為黑色暴力之獨裁體制,處處是妖
   魔鬼怪,試問:你敢讓你的小孩出門嗎?嚇都嚇死了
   。
(四)至於無期徒刑究應有無必要,應先解決死刑的問題,
   換言之,當死刑消失時,無期徒刑則為必然存在之因
   。因為無期徒刑是備胎,亦是國家刑罰權以及保障人
   權中最好的選擇。

(以上全民亂亂講..... 表情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0 (by winkor) | 理由: 感謝觀點分享


生命太短,人生不該微不足道!
獻花 x2 回到頂端 [8 樓]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9-05-02 23:50 |
從零開始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 鮮花 x16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但我就是看過刺激一九九五
才會想討論此問題的呀!!!
表情


In or Out
獻花 x1 回到頂端 [9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5-03 00:51 |

<<   1   2  下頁 >>(共 2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457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