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dbye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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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感谢某位大大的提点
(A)限制行为能力人亦得为代理人 第 104 条 代理人所为或所受意思表示之效力,不因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而受影响。 这一条的说明就是A的选项了吗???(看完还不是很明白)
(B)代理人必顺以本人名义为意思表示 第 103 条 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本人名义所为之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 前项规定,于应向本人为意思表示,而向其代理人为之者,准用之。
(C)未受委任之无权代理一律无效 依第 169 条 由自己之行为表示以代理权授与他人,或知他人表示为其代理人而不为反对之表示者,对于第三人应负授权人之责任。但第三人明知其无代理权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所以未受委任之无权代理并不是一律无效
(D)同一个本人可以有数个代理人,其代理行为原则上应共同为之 第 168 条 代理人有数人者,其代理行为应共同为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本人另有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财富:60 (by winkor) | 理由: 有人暗中提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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