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4406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jalkj2464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8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發表] 法緒問題
為何贈與行為可以附條件呢??
哪些是結婚無效跟結婚得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04-25 20:06 |
ushine9804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4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一)基於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原則,法律行為原則上皆得附條件,包括債權及物權行為,惟基於公益及私益 考量,認為下列法律行為,不得附條件:
1.身分行為:為維護公序良俗,學說通說以結婚、離婚、收養、認領等身份行為不得附條件。
2.單獨行為:關於解除、撤銷、承認等形成權之行使,應盡速為之,否則有害於相對人之利益,故不得附條件。民法335條第2項即規定︰「抵銷之意思表示附有條件或期限者,無效。」惟有學者認為,附加條件經相對人同意或條件成就與否任由相對人決之,則無生有害相對人利益之疑慮,從而應允許該單獨行為附加條件。

(二)結婚「無效」僅規定在民法第988條,只有三種情形,即「未具備民法第982條之情形」、「具民法第983條所列之親屬關係」及「985條重婚」。
婚姻得撤銷之情形,分別規定在民法第989、990、991、995、996、997條。

(三)停止條件,即關於法律行為效力發生與否之條件,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不成就時,則不生效力。例如甲乙約定,乙若考上大學,甲即贈與腳踏車一輛。此種考上大學與否之約定,即為贈與行為能否發生效力之停止條件。如果乙能考上。則停止條件成就,贈與行為發生效力;如乙未能考取,則停止條件末成就,贈與不生效力。

解除條件,即關於法律行為效力消滅與否之條件,附解除條件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
例如甲乙訂定使用借貸契約,約定甲將其A屋交予乙無償使用。又其約定於甲需要時乙應即返還,則俟後甲需要時解除條件成就,使用借貸契約失效。

(四)意思表示:係意欲發生一定私法上效果之意思,表示於外部的行為。
    情感表示:為準法律行為,非基於表意人之意思表示而生效,法效來自法律規定。

(五)添附者,包含附合、混合及加工等三種法律事實。
  混合:動產與他人動產混合,不能識別或識別需費過鉅的情形;即混合後不能識別,識別有困難或所需 花費過鉅者。(依民法第813條規定準用第812條)
  混同:指二種以上的權利同屬一人所有,例如甲將A地設抵押權給乙,之後再將土地賣給乙,乙成為抵押權人及所有權人,若無其它權利(如第二順位抵押權)存在時,則乙的抵押權自無存在之必要會因混同而消滅。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9-04-26 14:39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2585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