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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刑法-巴士
台灣汽車客運公司承租巴士以直達方式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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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無量心
願諸眾生具足樂與樂因
願諸眾生脫離苦及苦因
願諸眾生永久不離安樂
願諸眾生棄愛憎住平等
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歐洲 | Posted:2009-04-23 10:00 |
chang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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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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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可能構成背信罪
1.刑法第342條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
   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
   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2.甲為台灣汽車客運公司司機,與公司間有僱用關係,有義務依公司規定行駛直達路線,
   並應盡忠實義務,不得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將收取之車資納為己有。今甲竟違背其職務
   中飽私囊,致公司受有損害,其行為符合背信罪之構成要件,且無阻卻違法與罪責事由,
   該當本罪。

(二)甲可能構成侵占罪
1.刑法第335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2.乘客繳納之車資雖為司機甲所收取,但是依法該車資之真正所有者應屬於客運公司,
   甲僅係對該車資有暫時保管之事實關係,並非擁有所有權。現甲將該筆車資中飽私囊,
   係破壞公司對車資之所有,而易對車資之持有為甲自己所有,該當侵占罪之構成要件,
   且甲無阻卻違法或罪責事由,該當本罪。

(三)甲可能構成業務侵占罪:
1.刑法第336條第2項:「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2.依前所述,甲對收取之車資易持有為所有之行為構成侵占罪,且該行為發生於甲執行公司業務之時,
   構成本條業務侵占罪構成要件,且甲無阻卻違法或罪責事由,該當本罪。

(四)競合:甲之行為構成背信罪、侵占罪與業務侵占罪,其競合關係分述如下:
1.侵占罪與業務侵占罪:業務侵占罪為侵占罪之特別規定,應論以業務侵占罪。
2.業務侵占罪與背信罪:依實務見解,認為侵占係特殊之背信,二者競合時應適用侵占罪處罰;
  而依學說上見解,甲之行為係一行為破壞相同法益,構成法條競合,從一重處以業務侵占罪。
3.結論:甲應以業務侵占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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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50 (by winkor) | 理由: 有條有理,一氣呵成


獻花 x4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4-24 17: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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