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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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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s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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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刑法----買官
甲為政府官員高官.,擁有人事升遷決定之權。而乙為甲之妻..平常為甲打理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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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marsha在2009-04-22 14:55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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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
2009-04-22 14:23 |
t8235
級別: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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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罪,因為沒有人會提告
有罪,兩人均依行賄,受賄罪論處
這是臺灣特有的法律,就像行竊的小偷和收贓的商人一樣
誰舉發他人,如同舉發自己,
一樣的下場
所以商人行賄輪椅珍,輪椅珍若有罪,商人一樣有罪
所以嘍,沒有商人會承認行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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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
2009-04-22 21:34 |
從零開始
級別:
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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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 刑第一二三條之行賄罪正犯
乙 刑第一二三條之幫助犯<第三十條>
丙 受賄罪不處罰行賄者 故 不犯刑第一二三條之受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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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5 (by winkor) | 理由:
請查看刑法121~123條內容
In or O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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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
2009-04-23 01:44 |
pcyuan
級別:
小有名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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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甲為政府官員高官, 擁有人事升遷決定權, 受丙之請託, 使丙順利升官, 此舉該當不違背職務之受賄罪.
無阻卻違法及罪責事由, 甲成立不違背職務之受賄罪.
2. 按公務員之受賄罪, 乃純正身分犯, 甲之妻乙女, 題意未明其是否為公務員, 倘乙女非公務員, 其若與甲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則屬共謀共同正犯. 反之, 若僅為幫助者, 依刑法第31條之規定, 仍擬制取得公務員之身分, 該當不違背職務之受賄罪.
3. 依題示, 公務員丙應未有人事升遷之權, 而交付200萬予甲之妻乙女, 要求使其得以升官, 該當違背職務之行賄罪.
4.結論:甲成立不違背職務之受賄罪, 乙成立不違背職務之受賄罪, 丙成立違背職務之行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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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50 (by winkor) | 理由:
作答有條理,但對於【違背職務與否】之論述,不甚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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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 樓]
From:臺灣 |
Posted:
2009-04-23 11:51 |
tides516
級別: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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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
不違背職務的行為是指行為是在他的職務權責範圍以內,所應該做到或者可以做的行為。譬如說,一個建築物的起造人,向建管機關申請建築執照,一切手續都非常齊全,但為了怕被承辦人刁難,影響動工的日期,就送給承辦人二萬元的酬勞,承辦人收了錢以後,很快把執照發給他,像這種情形,本來承辦人就有權核發執照,起造人的要求也是要核發執照,並沒有超過職務上應該做的範圍,這是不違背職務上的行為,屬於不違背職務行為的受賄罪。就題意而言,某甲的職務範圍人事升遷決定權,而丙所要求的是「人事升遷」,所以某甲成立的是「不違背職務受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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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 樓]
From:歐洲 |
Posted:
2009-04-25 2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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