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題ABC是
訴訟能力的問題,與
當事人能力無關。
民訴45條: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
訴訟能力。
民事訴訟的訴訟能力只有有無之分(二分法)
非如民法的行為能力採三分法(此外尚有新法的受輔助宣告者的行為能力爭議問題)
A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甲與乙間的買賣契約,經甲之法定代理人允許,該契約原則上自屬有效。然
其事後因該契約涉訟,仍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甲為訴訟行為。
因為甲就系爭法律關係,仍無法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
欠缺訴訟能力。
B因為民法85條規定:.......關於其營業,
有行為能力。
是一個
概括的賦予該限制行為能力人
就特定事項有行為能力的規定,其效力及於與此有關的訴訟行為。
D則是有關
當事人能力的問題
民事訴訟的當事人能力依民訴40條:原則上有權利能力,即有當事人能力。
未滿二十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甲,當然有權利能力(民法6)
就甲、乙因契約履行之爭議起訴,依40條之規定,甲當然可以為訴訟當事人,只是訴訟行為仍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