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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防衛 v.s. 緊急避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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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正當防衛 v.s. 緊急避難
請問各位大大
正當防衛跟緊急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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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 主]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
2009-04-03 15:19 |
從零開始
級別:
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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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9 條 (正當防衛)
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
償之責。但已逾越必要程度者,仍應負相當賠償之責。
如
有位小混混騎著機車
搶了我心愛的凱蒂錢包
我為了搶回的錢包
使勁打他
要讓他放開我的錢包
我的行為構成阻卻違法事由
我有正當理由搶回我的財產
第 150 條 (緊急避難)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
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
者為限。
前項情形,其危險之發生,如行為人有責任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如
為避免可愛的小妹妹被凶惡的狗狗咬到
我來個英雄救美 不小心把狗打死
狗狗的主人找我要求損害賠償
我得主張緊急避難
阻卻罪責 當成阻卻賠償的事由
個人淺見
如有錯誤
歡迎指教
謝謝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0 (by winkor) | 理由:
民法上雖亦有此二條文規定,然就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之比較而言,係屬【刑法問題】領域
In or O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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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09-04-03 16:01 |
davidd4081
級別: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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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先瞭解兩者成立要件之不同。
正當防衛之成立要件:
一、須有『加害』行為:1. 須為『現時』之侵害。2. 須為『不法』之侵害。
二、須有『防衛』行為:1. 須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2. 須『未逾越』必要之程度。
緊急避難之成立要件:
一、須有『危險』存在:1. 須有『急迫』之危險。2. 須有及於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之危險。
二、須有『避難』行為:1. 須有『避免危險』之行為。2. 須為避免危險所必要,且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
綜上:
正當防衛係權利的自力救濟,屬於『以正對不正』,仍受合理限制,有比例原則適用。
緊急避難係屬所謂放任行為,屬於『以不正對不正』,除必要性與比例原則外,尚有所謂『法益權衡原則』之適用。
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的主要區別:
1. 危險的來源不同。正當防衛的危險來源是人的不法侵害行為;而緊急避難的危險來源比較廣泛,可以是不法侵害,也可以是自然災害、動物的侵襲。
2.緊急避難必須是出於迫不得已,而正當防衛無此要求。
3..過當的條件不同。
以上個人淺見,請參考!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40 (by winkor) | 理由:
整理歸納有條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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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
2009-04-03 17:06 |
洪灋
級別:
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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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問的應該是前篇文章上刑法阻卻違法事由。
第23條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24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舉個簡單的例子就好。
甲痛毆乙,在甲還沒停手前,乙主動回擊,也揮了幾拳過去,那就正當防衛,不構成傷害。
甲追殺乙,乙怕被砍死躲進鄰宅,那算緊急避難,不該當侵入住居。
通常情況,正當防衛是以正對不正,侵害的是相對行為人的法益,防衛行為須有其適當與必要性。
而緊急避難則往往是侵害第三人的法益,故需較嚴格的法益權衡。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35 (by winkor) | 理由:
在正當防衛之例,對是否出於【防衛意思】,而予以回擊部分,宜多加闡述較妥
南無阿彌陀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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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
2009-04-03 17:07 |
balakugo
級別: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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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dd4081大大說的很清楚,不過小弟幫補充一小點...
不管是正當防衛還是緊急避難,以正當防衛來說,客觀
上除了需有『防衛情狀』、『防衛行為』,主觀上還須
有『防衛意思』,因為若欠缺防衛意思,僅可成立『偶
然防衛』而已,不屬正當防衛...
至於『緊急避難』,小弟學的是『正對正』,舉個簡單
例子:開車在路上,突然煞車失靈,此時前方正好有小
朋友過馬路,情急之下,只能選擇侵害最小,衝撞在路
旁合法停放機車格的機車,利用緩衝力使其汽車停下來
,衝撞機車是為了使汽車停下來,不撞上小朋友,此行
為主張緊急避難(合法=>正),機車合法停放在機車格
(亦屬於合法=>正),可屬正對正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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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0 (by winkor) | 理由:
雖緊急避難部分論述有誤(因撞機車之行為仍屬【不正】行為),但正當防衛部份有注意到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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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 樓]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
2009-04-03 17:45 |
davidd4081
級別: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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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樓大大說『打死狗不賠』是有問題的。
一棒打死狗可能不賠,但一棒打傷狗,狗已無攻擊力,第二棒打死狗,就要賠!
如果小妹妹挑逗狗,引起追逐,被二樓大大英雄救美,打死狗,也要賠。
個人意見,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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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5 (by winkor) | 理由:
點出他人之問題點,加以論述,只可惜未充分了解【自招危難】之避難主體,故此部分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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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
2009-04-03 18:14 |
Dragon-Q
級別:
小有名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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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小妹妹挑逗狗,引起追逐,被二樓大大英雄救美,打死狗,也要賠。
若是英雄為了救美用打狗棒將狗打死->要賠
若以保證人的問題來講->英雄見死不救之行為->不負保證人地位->英雄沒事但是變狗熊
這樣好像有點鼓勵見死不救.因為救了小妹妹以後公親變事主(不賠變要賠)
所以我覺得英雄不用賠.因為這次的危難是是由小妹妹挑起的
而不是英雄對著狗說來咬我阿.然後狗跳跳跳.掙脫繩子.找錯債主撲向小妹妹...
所以是小妹妹要賠
~個人淺見.如有錯誤請更正小弟.
~
[ 此文章被q8791042在2009-04-04 03:34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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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0 (by winkor) | 理由:
有點出他人缺失,可惜未論述清楚:小妹並非緊急避難行為主體,不生引用緊急避難及賠償問題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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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6 樓]
From:臺灣中華寬頻網 |
Posted:
2009-04-04 03:25 |
balakugo
級別: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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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兩位大大對二樓英雄救美的例子,都有其不錯
的看法,但小弟認為比較有爭議的點應該是『阻卻
罪責 當成阻卻賠償的事由』,依犯罪三階論,不論
是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都是阻卻第二階的違法性
,既然在第二階就已經排除,當然不會有審第三階
罪責的問題了,所以小弟認為應該是『法規上阻卻
違法』,而非『阻卻罪責』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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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0 (by winkor) | 理由:
有點出他人缺失,但防衛或避難【過當】而不能阻卻違法時,亦能發生須於【有責性】解決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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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7 樓]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
2009-04-04 10:18 |
Dragon-Q
級別:
小有名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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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24
若該災難是存在.且絕對足以造成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造成損害.
再依行為人之行為是否具備必要性(攻擊性或防衛性避難有無必要)與法益衡平.
若是以狼狗攻擊人之情形.由甲將狗擊斃.該防衛性緊急避難依法益衡平:物v.s生命或身體法益
絕對可主張
惟.若狼狗是跟主人玩耍.甲誤以為具備其防衛情狀而將狗擊斃->誤想防衛
或.攻擊路人的狗是吉娃娃.伯美狗而甲欲主張緊急避難將狗當成美式足球
該行為是不必要的不具必要性.不得主張刑24.但可減輕其刑責
或.狼狗咬住路人後.甲第一棍就將其防衛情狀消滅.而隨後來第2.3棍將狗擊斃誤
以為可主張刑法24.但是防衛情狀以滅不得主張刑24.且要討論刑法16違法性錯誤(禁止錯誤)
之間接禁止錯誤(容許錯誤)
或.狼狗咬住路人後.甲第一棍就將其防衛情狀消滅.甲主觀知道不能再行避難行為.再將狼狗
擊斃.354毀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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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00 (by winkor) | 理由:
論述有理,發人深省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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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8 樓]
From:臺灣中華寬頻網 |
Posted:
2009-04-04 11:23 |
從零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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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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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謝五樓大大的指教^^
謝謝
此外
所謂的
正對正
正對不正
不正對正
不正對不正
可以再舉例嗎?
感謝^^
In or O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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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9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09-04-04 16: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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