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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3721
數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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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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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新799 條
民法 799 條 是??? 意思 請用白話解釋
第 799 條? 稱區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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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9-04-02 20:53 |
Alyson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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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建設獎
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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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現在大樓的
每戶就自己家裡的使用區具有單獨所有權
公用地區為公同共同,可以共同一起使用收益!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25 (by winkor) | 理由: 雖非將條文白話逐字解釋,但舉例說明亦清楚明確


只有忙碌才能讓自己更充實!
只有忙碌才能讓自己更成長!
期待自己可以更成長
期待自己能一步一步達到自己的目標!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寬頻網 | Posted:2009-04-03 20:25 |
洪灋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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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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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artment: a suite of rooms forming one residence, typically in a building containing a number of these

apart: separated by a distance; at a specified distance from each other in time or space

part: a piece or segment of something such as an object, activity, or period of time, which combined with other pieces makes up the whole


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4-05 01:13 |
06110606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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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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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的住家很多都是集合式住宅~~

所以就像住宅裡的設施都是共用的,像是健身房,游泳池..等這些公共設施都是住在裡面的人可以共用的~~
但是各自己家的東西,就只有屬於住在這裡家裡面的人可以使用~~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4-05 09:55 |
魔力小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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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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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這條的第3和第4項是什麼意思呢?
第3項是指專有部分經規約約定可以供所有建築物所有人共同使用??
意思是我買的住宅如果經規約約定,可以讓大家都來用的意思嗎@@?
第4項區分所有人就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及基地之應有部分,依其專有部分面積與專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定之??
這裏也有看不懂的
區分所有人是指全部的住戶嗎?
建築物共有部分是指像健身房那些的嗎?
基地之應有部分是指什麼丫???蝦咪是基地?
基地之應有部分和專有部分面積及專有部分總面積各指什麼呢???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8-04 17:07 |
sierfa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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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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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稱區分所有建築物者,謂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專有其一部,就專有部分有單獨所有權,並就該建築物及其附屬物之共同部分共有之建築物。
--->區分所有建築物者:指建物區分為[1]專有部分(例如室內)[2]共有部分(例如公共設施、樓梯間),(通常都是公寓、大樓、華廈型式的建物), 每一個住戶(數人區分)的所有權範圍包含了單獨所有專有部分(各專有其一部,就專有部分有單獨所有權),及共同共有共有部分(並就該建築物及其附屬物之共同部分共有之建築物。)
 
Ⅱ前項專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可獨立,且得單獨為所有權之標的者。共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於專有部分之附屬物。
--->略

Ⅲ專有部分得經其所有人之同意,依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所有人共同使用;共有部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經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特定所有人使用。
--->『意思是我買的住宅如果經規約約定,可以讓大家都來用的意思嗎@@?』,要解釋的那麼寬也可以啦,但是要先經『其所有人之同意』!
    但是一般而言,指有獨立產權的車位,經所有人之同意作為公共停車位使用(其他配套措施或協議不在此討論)

Ⅳ區分所有人就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及基地之應有部分,依其專有部分面積與專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定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1)假設基地計有100坪,專有部分計有600坪,共有部分計有200坪,甲買了一戶室內(專有部分)60坪,
  所以甲對基地之應有部分持分比例為60/600,所以基地應有部分為10坪,公共設施(共有部分)應有部分為20坪。
  (2)建築物共有部分指大家都可以用的空間,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一項第3款: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 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3)基地:公寓大廈使用的土地;基地之應有部分,指基地需公同共有所以以持分的方式表示權利範圍。
Ⅴ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權利,不得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略
以上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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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答覆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8-05 0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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