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u907139 於 2009-03-30 22:35 發表的 民法771條:
請問民法771條...
占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有權之取得時效中斷:
四、非基於自己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但依第九百四十九條或第九百六十
二條規定,回復其占有者,不在此限。
**可否麻煩解釋一下...時效中斷的問題...尤其是第4款的部分
如...甲盜乙的名錶,以所有的意思,和平公然佔有達3年後,被丙所竊,甲依照第949、962條規定,回覆其佔有者,時效不中斷?
假設甲於上開規定期間經過後始回復佔有時,其自主、和平公然佔有需要再繼續滿5年,始能取得該錶所有權?意思是總共要8年嗎?還是只要再2年..即可取得所有權?
(一)適用949的前提是占有人有948的善意受讓之情形,本例丙占有乙之名錶,非善意受讓,故甲不得依949請求。
但甲可依962向丙請求返還其占有物,並依771條第一項第四款但書主張時效不中斷。
(二)大大所引的法條是新修正尚未施行的法條,依新法768條惡意占有人的取得時效是十年,不是五年。
「假設甲於
上開規定期間經過後始回復佔有」,
上開規定期間,是指何規定?請一併敘明。 如果是指963的一年時效經過後,依學者見解,取得時效中斷後,已進行之時效期間,當然失其效力,須再具備取得時效之要件後,始重新開始新取得時效之進行(似乎也可以類推適用137條第一項之規定,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起,重行起算)。
所以甲需依768之要件重行占有十年,才可以取得名錶所有權。如果加上之前的三年(在這裡已經沒有意義了),合計是十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