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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法律的潛移默化
剛剛吃晚飯,全家一起看著中視新聞,裡面有則關於今年春吶的報導。
鏡頭移到屏東某一警分局員警,他正示範著查緝毒品用的針孔攝影機藏在哪。
妹妹看了新聞便發抒說,為什麼要把查緝的方法報導出來,這樣不就大家都知道了。

如果是兩個月前的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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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5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3-30 20:50 |
hinetr5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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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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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大家都有這一層的體認.相信,這也就是您所謂的潛移默化的結果.人人都守法.世界就大同
人人不守法,世界就大亂....一字之差.世界大不同 表情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索尼So-net網 | Posted:2009-03-30 21:25 |
Vorsat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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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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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刑法之目的是預防而不是處罰
樓主我借你的題目繼續發揮往下申論。

依刑事訴訟法第245條之規定:

Ⅰ.偵查,不公開之。
Ⅱ.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得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
法警察訊問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陳述意見。但有事實足認其
在場有妨害國家機密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或妨害
他人名譽之虞,或其行為不當足以影響偵查秩序者,得限制或禁止之。
Ⅲ.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
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
不得公開揭露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
偵查中訊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應將訊問之日、時及處所通知辯護人。
但情形急迫者,不在此限。

本於刑事訴訟法基於保全證據、保全被告,上述案例之員警似乎已涉嫌違反偵查不公開之原理原則。
然若新聞媒體基於公共利益理由,凡司法審判之案件均主張公開主義而報導,
極有可能因評論人的法律專業不足,不當評論引致人民對司法的不信賴,
因此對審判獨立、法治國原則無疑造成一種衝突。

公務員因對國家負有忠實義務且比一般人具有與國家之間的純正身份關係,
更應保持品位,凡事皆須依法行政,並受法律保留、平等原則、比例原則之拘束。
對於人民有利、不利之事項,均須一律注意。

事實的真相只有一個,尤其是具有比一般人更有特殊身份、特殊職務之人,

其所賦予的責任猶比一般人重。
若以國家來說,這群人就是是公務員,若以本論壇來說就是版主
做錯事情不可恥,但應該勇於負責、勇於認錯,不論你的支持者、朋友有多少,
都不會影響發現實體、法治國的精神。

PS.要屁這些還不簡單,只是想靜靜潛水罷了。表情

注意看反紅跟劃底線的字,那才是我想表達的,其他都是屁話。


[ 此文章被Vorsatz在2009-03-31 15:56重新編輯 ]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9-03-31 14: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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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所言甚是。就如同郭冠英事件,當他尚具有中華民國公務員身分時,他的言論理應受到限制;而如今他已被免職,他要發表如何驚人言論,我們則一概尊重憲法賦予他,中華民國公民該有的權利。


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3-31 15: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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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呀
難道我國的公務員都沒有個人人格嗎?
現在不是戒嚴時期吧 表情


In or Out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3-31 17: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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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
第1條
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
第2條
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屬官有服從之義務。但屬官對於長官所發命令,如有意見,得隨時陳述。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4條第1項
各機關任用公務人員,應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其學識、才能、經驗及體格,應與擬任職務之種類職責相當。如係主管職務,並應注意其領導能力。

身為一國之公務員,理應效忠國家,對國家忠誠,不容任意污辱自己的國家。而對長官在國家政策上有所疑問,應循正式管道而為陳述。不應當在網路上大放厥詞,不認同這塊土地而污辱自己國家,更甚而去挑起種族、族群問題。
身為一國之公務員,雖係一民主開放國家,但還是不應容許這般作為。甚至,還是個代表我國家形象的高階駐外人員。
表情


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3-31 18: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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