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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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轉到: 導航, 搜尋 《性別平等教育法》是台灣於2004年6月23日公布的法律。總則中說明此法的目的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教育部並且制定了施行細則。但在實際執行上,性別平等教育法為一充滿性別歧視的法律。
目錄
[隱藏]1 內容1.1 總則1.2 學習環境與資源1.3 課程、教材與教學1.4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防治1.5 申請調查及救濟2 歷史2.1 醞釀2.2 研擬與立法2.3 執行3 相關條目4 參考資料5 外部連結//<!]>
[編輯] 內容
此法內容大致如下:
[編輯] 總則
法律中規定性別平等教育的中央主管機關為教育部,地方主管機關為縣市政府。各級主管機關以及學校要設置「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會要推廣、推動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評量。其中並且規定女性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等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二以上。
另外此部分特別定義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為「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將之與其他類型性侵害或性騷擾區分。
[編輯] 學習環境與資源
此部分規定
學校「不得因學生之性別或性傾向而給予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上之差別待遇」。但對因性別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例如同性戀與跨性別學生、懷孕學生)則應積極提供協助。招生不得有性別歧視。不過基於歷史傳統等理由可有例外。(目前台灣許多名校是單性學校)。教師與行政人員的職前與在職教育要有性別平等課程學校要建立安全校園空間,改進廁所盥洗設施等等。特別指出要保障懷孕學生的受教權。學校考績委員會等單位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但某性別教師人數太少則不在此限。
[編輯] 課程、教材與教學
課程中應有性別平等教育,學校應發展相關之課程規劃與評量方式。而學校各種科目的教材都應符合性別平等原則。所有教師都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並且「應鼓勵學生修習非傳統性別之學科領域」。
施行細則中進一步規定課程中「應涵蓋情感教育、性教育、同志教育」。
[編輯]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防治
處理事件時,除了依法通報外,基本上由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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