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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9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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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請問有誰能回答行政法有關於大法官解釋是否為行政法源問題
各位好:
如題不知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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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9-03-11 21:17 |
kb19791109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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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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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不是有「黃默夫的基礎行政法」
如果有,裡面沒有寫嗎?
請把真正的問題想清楚再提出
不然真的幫不了你。


法律之核心在於:尊重
看輕別人,只會讓別人更看不起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3-12 10:30 |
ken9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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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謝謝你的回應,因為書本上的內容是 就司法院大法官之解釋憲法而言,大法官對憲法所作之抽象解釋,其效力與憲法本身相同,其對法令所為之統一解釋亦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處理有關事項應依解釋意指為之,故大法官之解釋依其性質,具有與憲法,法律或命令同等之法源地位
以上是書上內容,我聽錄音老師有說可分三種理由可是我怎麼看都只是解釋不算理由吧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9-03-12 22:46 |
peifan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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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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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情 我在想有沒有可能是你聽錯了阿
因為課本上大法官解釋跟判例是放在同一頁
老師說的三個理由指的是判例不是大法官解釋這個部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2009-03-14 08: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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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ken9930 於 2009-03-12 22:46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你好:
謝謝你的回應,因為書本上的內容是 就司法院大法官之解釋憲法而言,大法官對憲法所作之抽象解釋,其效力與憲法本身相同,其對法令所為之統一解釋亦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處理有關事項應依解釋意指為之,故大法官之解釋依其性質,具有與憲法,法律或命令同等之法源地位
以上是書上內容,我聽錄音老師有說可分三種理由可是我怎麼看都只是解釋不算理由吧
我認為黃教授之意應由三方面(理由)著手:
一、因解釋與憲法效力相同,故可以成為法源
二、因效力可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有法律上之性質,故可以成為法源
三、各機關處理有關事項應依解釋意指為之。由此得知有命令上之性質,故可以成為法源
綜上述三個理由,得知大法官解釋可為行政法之法源,應為屬實。
但此法源為「不成文」之法源。


法律之核心在於:尊重
看輕別人,只會讓別人更看不起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3-14 09:21 |
ken9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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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回應,錄音並無聽錯,當初看視訊抄筆記也有三個空格應是黃老師要我們自行填寫,也許正如4樓朋友是這樣分,因為我看的時候並不認為這是理由應是解釋才比較通義,沒辦法無法現場問老師只好靠自已理解~~還是謝謝各位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9-03-15 0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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