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好像又涼了,不過有人叫我看看,我就來了…….
(一)解題準備(以下引用王澤鑑老師著,《民法總則》2000年版)
1.日常生活所必需(前揭書,頁353)
何種行為屬於日常生活所必需,除考慮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年齡、身分外,尚須就現代社會生活,從寛加以認定,以促進未成年人個性的自由發展。…….未成年大學生在KTV聚餐,均應包括在內。至於購買機車,出國自助旅行、隆乳手術,尚不屬之。(咦!和樓主所引補習班老師的資料好像有點出入)
2.一定財產處分的允許(前揭書,頁350-351)
民法第84條規定……….。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處分某種財產,得指定其用途,例如…………,未指定一定用途(如零用金、壓歳錢)的一定財產,乃供其任意消費,無論用於購物或慈善捐獻,均為有效。
限制行為能力人就處分其財產所得的財產(代替物)亦得為處分,如得以父母所給與的零用錢購買一盒鉛筆,而將該盒鉛筆贈與他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以其零用錢購買彩券,對於中獎獎金得否任意處分?德國帝國法院判例(RGZ74,235),認為獎金雖屬代替物,但其價額超過充許處分的財產其鉅時,應解為不為法定代理人允許處分財產所含蓋,可供參考。
3.獨立營業(前揭書,頁352)
所謂營業,凡以取得利益為目的之職業,無論其為農工商及其他實業,均屬之。客觀上與其營業具有關連的必要行為,無論其為契約或單獨行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均具有行為能力。
(二)問題解析(其實看了上面王老師的見解,答案應該都出來了吧!)
Q:19歲的甲用零用錢於超商購物,發票中了新台幣200萬,中獎後向乙訂購機車一部,其效力?
A:參照前述德國帝國法院判例之見解,甲向乙訂購機車之行為,效力未定。
Q:某甲19歲,在書店經店員推銷一套百科全書一萬元,甲閱讀後覺得不錯,決定用零用錢1萬元購買,隔日,卻覺得把全部零用錢花光買書不妥,又後悔,回書店欲退書,書店不退。 (也是真實案例)
A:既然是用零用錢買的,應該可以算是法定代理人允許處分之財產,依84條之規定,甲買書的行為應該有效。
Q:18歲大學生,經父母同意,開設商店,而因信仰將薪水半數按月捐給教會,其效力?
A:既然是因信仰將薪水捐給教會,應該不是客觀上與其營業具有關連的必要行為,但因為對於教會的捐贈,應該是贈與行為
(406條以下),是契約行為,其未經父母允許,所以效力未定(77條,79條)。
觀念釐清:
以遺囑捐助而設立財團之行為(60條),是單獨行為。
對已設立完成的法人捐助,是贈與行為(406以下的贈與契約),是契約行為。
(這個部份是我個人想法,如果有不同意見可以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