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ciferyd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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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因為告訴乃論之罪有告訴期間,而在這期間內如果被害人死了,本來依232和233第1項,會使得該告訴有權人變少甚至沒有了,所以233第2項就增加與被害人有一定關係的人來行使告訴權,但由於該告訴權是基於原被害人而來的,此時仍要尊重被害人生前的明示意思,如果被害人生前明示不想提出告訴,那麼其他人就不得提出告訴。
Q2.所在不明就是不知道他在哪裡,因為刑事訴訟原則上需要被告出庭以維三面審理關係(彈劾主義),但是為維護起訴法定原則,避免檢察官因為不知道被告在哪就不起訴,這樣容易造成漏網之魚,因此規定就算檢察官不知道被告在哪還是要起訴,由法官來決定如何進行接下來的審理,一來避免檢察官濫權不起訴,二來也不至於延宕訴訟,因為說不定起訴後不久,又發現該被告了,這樣其實也未必有違反三面審理關係。
Q3.指緩起訴後,依刑法83條本來如果停止偵查超過四分之ㄧ就要視為停止原因消滅,但緩起訴是給被告一個再觀察的機會,等於是給他好處,此時並非國家怠於或事實不能對被告訴追,而是為了給被告改過的機會才不起訴的,所以就沒有再給被告時效利益的理由了,此時就不認為被告可以享有追訴權時效消滅之利益,因此追訴權時效仍然停止進行,而不會像83第3項有停止原因消滅而繼續計算訴追權時效期間的效果出現。 簡而言之,在緩起訴間訴追權時效是停止進行的。不會因過了80條所訂期間的四分之ㄧ,就又開始算,而會一直停止進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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