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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e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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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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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合意管轄-條文疑問-第28條
28條第2項


24條的合意管轄.如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

依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 而成立.

暗其情形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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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9-03-01 13:37 |
大麗絲 手機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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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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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你向某銀行申請信用卡,銀行就要你在一堆密密麻麻的約定書簽名,
這其中就一定有合意管轄條款,但誰看啊?就簽了。

那假如合意管轄的第一審管轄法院為台北地方法院,而你剛好住高雄。
事後如果發生卡債糾紛,對用卡人來說就很不利了,因為法院通常要開
好幾次庭才能了,而你每次都要 從高雄跑到台北去出庭,如果沒有這個
規定,即使你再怎麼理直氣壯,但可能因為訴訟成本太高而認栽,對用
卡人就太不公平了。

所以92年時增訂了這個規定,依照這個規定,你就可以在本案言詞辯
論前聲請把案件移送到你住的高雄地院,對你來說,就方便多了。

還有,這一項規定其實是從436-9來的,所以如果是屬於小額訴訟程序
的案件,就要注意這條規定。 


[ 此文章被kch22467200在2009-03-01 14:24重新編輯 ]


感恩惜福!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3-01 14:00 |
yee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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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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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情

謝謝我看懂了.謝謝你的舉例

不過後面為什麼又補一句

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 表情


意思是指 被告原告如果都是 商人或是法人 就不能用這條文了嗎?

因為24條的合意管轄.是指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

請您看看囉~謝謝您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3-01 16:54 |
大麗絲 手機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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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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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項的增訂是為了防止合意管轄條款之濫用
以保障經濟上弱勢當事人之權益
所以只有以個人為當事人時,才有適用
而立法者以法人或商人作為經濟上的非弱勢者
所以就不需要保障(這只是立法者的預設)

舉例來說
如果你是向銀行申請刷卡機的「商號」或「公司」
同樣有合意管轄條款
事後發生糾紛
除非是專屬管轄案件
否則就照當初雙方的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
以原例來說,該到台北出庭就要到台北出庭囉


感恩惜福!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3-01 17:37 |
yee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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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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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k~了解囉

髮麗人你說話好專業喔~!   表情

髮型也很符合你的名字 表情

thank you~!  

你的指導我會記起來且好好學習地   表情


祝你順心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3-01 18:48 |
大麗絲 手機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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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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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敢當
你的髮型也不錯看
咦!背包和我的也挺像的
加油嚕!


感恩惜福!
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3-02 15: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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