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862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rchcsaler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讨论] 轮胎馆将报废轮胎刻纹再卖罪责
今(2月16日)在报纸上看到的新闻。网路知名二手胎卖家,涉嫌将应报废的轮胎,用刀片刻深胎纹当二手胎贩卖,牟取暴利,黑心胎遭深刻露出帘纱层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2-16 10:18 |
从零开始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 鲜花 x16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依案例事实分析

业主 主观有欺骗消费者之故意
  客观有买卖消费者黑心轮胎之事实
此外
业主 无阻却违法事由
  无阻却罪则事由

该当诈欺罪

业主明知客人所用是黑心轮胎
  轮胎有可能打滑而发生意外
  而致消费者发生生命危险

业主 主观上之故意成立
  客观侵害生命法益之结果事实发生
因而
业主亦得成立 刑法第二七七条之杀人罪



若无侵害他人生命法益之结果发生
仅具抽象风险 无具体实害
则不得对业主提告刑法第二七七条第三项之罪名


业主仅成立诈欺一罪 不会成立杀人罪之未遂犯刑责



个人浅见 仅供参考

大家见笑了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8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


In or Out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2-17 00:09 |
luciferydog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7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这个问题是有关于因果关系与客观归责性,由于本人学植未深,大致说明如下,如有错误不吝指教

所谓客观归责性就是限制因果关系范围的理论,那为啥要限制呢,而限制的方法跟原则又是甚么呢??首先之所以要限制,就是刑法的目的与功能是要有效益的去预防犯罪,怎样是有效益的预防犯罪,举例来说最彻底的预防犯罪方法就是把所有的人都杀光,不管好人坏人都杀光,只要人类灭绝那绝对能达到目的,可是虽然绝对地扫除了犯罪却并没有增进最大的福祉,因为我们付出了过大的代价,也就是为了维护某一价值,而忽略了其他价值,致使远离了人类形成制度的根本目的。这种没有成本效益观念的方法,是不应该存在于我们的刑法制度上,所以我们必须加以限制。

实际的例子就是,刀可以杀人,我们为了保护人命,应不应该用刑法限制卖刀的人呢??或者这么说,卖刀的人也知道刀可能被用来杀人啊,而客观上刀也的确增加了人的生命危险,那某A菜刀店老板卖刀,其不但没有诈欺故意,而且他卖的刀又锋利又好使,正是杀人的必备武器,那当他卖刀给某B时该不该被论以杀人未遂呢?

我们认为不应该,但原因呢??因为他没有诈欺??他是诚实信用的做生意??

可是他愈诚实他的品质愈好,生命危险不就愈高吗??那为甚么我们要反而认为他没有杀人未遂,个人认为就是因为该危险是法律上认为值得存在的危险!

比如说,汽车也是种危险,但是因为汽车带给人相当大的利益,所以纵使其对人类生命造成相当大的危险,我们也认为那是值得的,并在制度上或科技硬体上去想办法减少危险,而不是完全拒绝使用该物品(想想核能发电吧,完全拒绝核能发电是不是完全正确的呢)。

所以这就是客观归责理论之所以要限制因果关系范围的原因,那么其目的就在合理的分配利益与危险,以使刑法能只就刑法要处罚的风险加以处罚,不要过度地因为要避免危险的增高,而造成成本效益的不合适。因此要找出客观归责性的原则就必须从两方面着手

1.刑法各该法条所欲保障的法益范围
2.社会上人生活的危险指数与效益指数

透过这两方面的调和与均衡找的一个妥适的分配均衡点,然而,首先危险指数与效益指数可否量化就是问题,那不能量化要如何来比较就更是一个难解的命题,不过虽然难,但由于必须要做,所以现在学说实务都在积累实例以加以类型化。

回到本案,如果卖家只是卖,并没有帮对方装到正在行使的汽车上,那么就风险而言,我们会认为该风险是市场经济下,还可以容忍的风险,毕竟买了轮胎,未必一定要装在汽车上行使。而且也没有对生命造成直接接置的危险,所以并不能算得上是着手。

可是如果本案中卖家对该轮胎致人于死的高概率有相当认识,而该概率在人行社会中也的确被认为只要装上该轮胎行使,几乎都会出事,没死是命大。那么就要注意虽然某A卖轮胎是客观上不能归责的,但是是有可能被认为是危险的前行为,因此当买家或次级买家装上汽车行驶在马路的始点,就该认为已有直接接置的危险了,而由于该卖家的不作为是可该当于杀人未遂的。

不过前提是
1.只要装上该轮胎行驶,几乎都会出事,没死是命大
2.始点应该是装上轮胎而不是卖轮胎

同样的类型您可以比较卖药,药店老板故意卖有毒的药给他人,算不算杀人未遂呢,我们首先要看的应该就是那个药到底有多毒,以及是不是一般买来就是服用的还是有其他用途的,不是吗??

1卖的轮胎是不是一定会致人于死,其机率有多高,如果够高,我们才能认为是有因果关系跟客观归责性
2在刑法上应该非难的并不是该卖轮胎的行为,而是卖了该轮胎后没有告知或阻止的行为,是该不作为的行为才造成风险的真正提高,而不是仅是该卖轮胎的行为而已啊!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09-02-17 22:37重新编辑 ]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补充解答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2-17 13:32 |
从零开始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 鲜花 x16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之所以要限制,就是刑法的目的与功能是要预防犯罪,如何防范犯罪得解为,为了维护某一法益或价值,而忽略了其他法益或价值,致使远离了人类形成制度的根本目的。这种没有成本效益观念的方法,是不应该存在于我们的刑法制度上,所以我们必须加以限制。
此即为刑法所谓之 刑法谦抑性原则

核能发电==
别小看它呢!
他可是一种与风力发电 水力发电 同质的绿色能源唷~


In or Out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2-18 00:01 |
12191219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优秀管理员勋章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4 鲜花 x52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没那严重啦~
其实会买那种轮胎都是知情,走门路的人
正常的轮胎行不会有那种东西的
如何去定罪,还是以实际状况而论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9-02-18 08:06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3792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