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1864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rchcsaler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討論] 輪胎館將報廢輪胎刻紋再賣罪責
今(2月16日)在報紙上看到的新聞。網路知名二手胎賣家,涉嫌將應報廢的輪胎,用刀片刻深胎紋當二手胎販賣,牟取暴利,黑心胎遭深刻露出簾紗層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2-16 10:18 |
從零開始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 鮮花 x16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依案例事實分析

業主 主觀有欺騙消費者之故意
  客觀有買賣消費者黑心輪胎之事實
此外
業主 無阻卻違法事由
  無阻卻罪則事由

該當詐欺罪

業主明知客人所用是黑心輪胎
  輪胎有可能打滑而發生意外
  而致消費者發生生命危險

業主 主觀上之故意成立
  客觀侵害生命法益之結果事實發生
因而
業主亦得成立 刑法第二七七條之殺人罪



若無侵害他人生命法益之結果發生
僅具抽象風險 無具體實害
則不得對業主提告刑法第二七七條第三項之罪名


業主僅成立詐欺一罪 不會成立殺人罪之未遂犯刑責



個人淺見 僅供參考

大家見笑了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8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解答


In or Out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2-17 00:09 |
luciferydog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70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這個問題是有關於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性,由於本人學植未深,大致說明如下,如有錯誤不吝指教

所謂客觀歸責性就是限制因果關係範圍的理論,那為啥要限制呢,而限制的方法跟原則又是甚麼呢??首先之所以要限制,就是刑法的目的與功能是要有效益的去預防犯罪,怎樣是有效益的預防犯罪,舉例來說最徹底的預防犯罪方法就是把所有的人都殺光,不管好人壞人都殺光,只要人類滅絕那絕對能達到目的,可是雖然絕對地掃除了犯罪卻並沒有增進最大的福祉,因為我們付出了過大的代價,也就是為了維護某一價值,而忽略了其他價值,致使遠離了人類形成制度的根本目的。這種沒有成本效益觀念的方法,是不應該存在於我們的刑法制度上,所以我們必須加以限制。

實際的例子就是,刀可以殺人,我們為了保護人命,應不應該用刑法限制賣刀的人呢??或者這麼說,賣刀的人也知道刀可能被用來殺人啊,而客觀上刀也的確增加了人的生命危險,那某A菜刀店老闆賣刀,其不但沒有詐欺故意,而且他賣的刀又鋒利又好使,正是殺人的必備武器,那當他賣刀給某B時該不該被論以殺人未遂呢?

我們認為不應該,但原因呢??因為他沒有詐欺??他是誠實信用的做生意??

可是他愈誠實他的品質愈好,生命危險不就愈高嗎??那為甚麼我們要反而認為他沒有殺人未遂,個人認為就是因為該危險是法律上認為值得存在的危險!

比如說,汽車也是種危險,但是因為汽車帶給人相當大的利益,所以縱使其對人類生命造成相當大的危險,我們也認為那是值得的,並在制度上或科技硬體上去想辦法減少危險,而不是完全拒絕使用該物品(想想核能發電吧,完全拒絕核能發電是不是完全正確的呢)。

所以這就是客觀歸責理論之所以要限制因果關係範圍的原因,那麼其目的就在合理的分配利益與危險,以使刑法能只就刑法要處罰的風險加以處罰,不要過度地因為要避免危險的增高,而造成成本效益的不合適。因此要找出客觀歸責性的原則就必須從兩方面著手

1.刑法各該法條所欲保障的法益範圍
2.社會上人生活的危險指數與效益指數

透過這兩方面的調和與均衡找的一個妥適的分配均衡點,然而,首先危險指數與效益指數可否量化就是問題,那不能量化要如何來比較就更是一個難解的命題,不過雖然難,但由於必須要做,所以現在學說實務都在積累實例以加以類型化。

回到本案,如果賣家只是賣,並沒有幫對方裝到正在行使的汽車上,那麼就風險而言,我們會認為該風險是市場經濟下,還可以容忍的風險,畢竟買了輪胎,未必一定要裝在汽車上行使。而且也沒有對生命造成直接接置的危險,所以並不能算得上是著手。

可是如果本案中賣家對該輪胎致人於死的高概率有相當認識,而該概率在人行社會中也的確被認為只要裝上該輪胎行使,幾乎都會出事,沒死是命大。那麼就要注意雖然某A賣輪胎是客觀上不能歸責的,但是是有可能被認為是危險的前行為,因此當買家或次級買家裝上汽車行駛在馬路的始點,就該認為已有直接接置的危險了,而由於該賣家的不作為是可該當於殺人未遂的。

不過前提是
1.只要裝上該輪胎行駛,幾乎都會出事,沒死是命大
2.始點應該是裝上輪胎而不是賣輪胎

同樣的類型您可以比較賣藥,藥店老闆故意賣有毒的藥給他人,算不算殺人未遂呢,我們首先要看的應該就是那個藥到底有多毒,以及是不是一般買來就是服用的還是有其他用途的,不是嗎??

1賣的輪胎是不是一定會致人於死,其機率有多高,如果夠高,我們才能認為是有因果關係跟客觀歸責性
2在刑法上應該非難的並不是該賣輪胎的行為,而是賣了該輪胎後沒有告知或阻止的行為,是該不作為的行為才造成風險的真正提高,而不是僅是該賣輪胎的行為而已啊!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09-02-17 22:37重新編輯 ]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解答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2-17 13:32 |
從零開始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 鮮花 x16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之所以要限制,就是刑法的目的與功能是要預防犯罪,如何防範犯罪得解為,為了維護某一法益或價值,而忽略了其他法益或價值,致使遠離了人類形成制度的根本目的。這種沒有成本效益觀念的方法,是不應該存在於我們的刑法制度上,所以我們必須加以限制。
此即為刑法所謂之 刑法謙抑性原則

核能發電==
別小看它呢!
他可是一種與風力發電 水力發電 同質的綠色能源唷~


In or Out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2-18 00:01 |
12191219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優秀管理員勳章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4 鮮花 x52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沒那嚴重啦~
其實會買那種輪胎都是知情,走門路的人
正常的輪胎行不會有那種東西的
如何去定罪,還是以實際狀況而論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9-02-18 08:06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84868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