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4409 个阅读者
 
<<   1   2  下页 >>(共 2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洪法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5 鲜花 x57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刑法]紧急避难的疑义
想请问
为什么民法刑法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2-02 22:21 |
kb19791109 手机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帐号封锁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9 鲜花 x11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大大,这题我在公职王已为你解答了,去看看吧:

http://www.mysuper.com...3pe.html
{有深度哦~~~~不过由行政法之王来为你解答吧........
为什么呢?行政法总是与民、刑法不同.....这就要说到当初的「立法理由」了。
民国94年2月5日出生的行政罚法第13条(行政法上的紧急避难),为什么要多加「名誉」
立法理由:因名誉有「人之第二生命」之称,对人之重要性并不亚于身体、自由及财产,倘为避免自己或他人之名誉遭受紧急危 难,而出于不得已之行为且未过当者,如因而违反行政法上之义务,应具有阻却违法之正当事由。
可见立法者的确是深思熟虑呀,而且也与「宪法第23条」的概括规定相符。
这就是为什么会多加的原因了
法理非常的简单,就是「立法形成自由」,所以你也不用说「为什么可以这样立法了」
只要立法委员高兴,就可以立一个我们都无法理解的法条。
这样ok吧^^}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20 (by smallung44) | 理由: 谢谢您的回答!很详细呢!连我没读过行政法的人都看的懂呢!


法律之核心在于:尊重
看轻别人,只会让别人更看不起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2-02 23:07 |
洪法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5 鲜花 x57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立法理由我在月旦简明六法上有
但是我不明白的是
民法是否能类推适用新公布的行政罚法?


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2-03 00:53 |
kb19791109 手机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帐号封锁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9 鲜花 x11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大大,这代表你的法理未建立。
民法是否能类推适用新公布的行政罚法?当然不行
民法是实体法,亦是母法,而行政罚法是行政法中的特别法。
如果是行政法没规定的,是可以回去看民法。因为民法是根。
但如果是行政法后面修法的话,就没办法适用于民法。
很简单。因为行政法是专门针对公法上相关问题而设立的,但民法不是
民法是民事为主(总则、债、物、身份),和公法是不一样的(虽然行政法可以准用民法规定)
再进一步说,就是行政法偷懒,反正民法规定一千多条,准用个几条也无坊。
但是新修的行政罚法是不能被民法准用的唷
这理由ok吗?
还有大大,你立法理由是随便看的,对吧!!!!,最后两句麻烦看清楚一点:
「如因而违反行政法上之义务,应具有阻却违法之正当事由」
很明显这就是为「行政法」而施的呀,怎么会和民法有关呢?
除非你把民法和行政法搞混了......我猜你一定是..........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


法律之核心在于:尊重
看轻别人,只会让别人更看不起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2-03 01:23 |
洪法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5 鲜花 x57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我并没有随便看 也没有搞错法
可能是如你所说 法理没建立好
我想我是用错词了 我的问题应该是
新修的行政罚法 为什么不能被民法准用?
我不懂的是这个!
Sorry 所有的法律概念都是一个月来自修
自己摸索 难免不懂 勿见怪


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2-03 02:11 |
kb19791109 手机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帐号封锁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9 鲜花 x11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我没有怪你,只是觉得你没有看完我po的立法理由后「想想看为什么」就上来问!!!!!
我也是初学法律的,我还是电子科的呢!!!!!!!我不是法律学得很好,但我会想!!!!.我会看完每个法理。
法理不是我向某某学或是学校学的........是自已思考.....
不思考就上来回覆!!!不是每个上来看的人都会想回!!!!(我是机婆了)
如果嫌我回的不好,就明说好了。
希望会有人让你听懂!!!!
不好意思!!!!!!!我才疏学浅........ 表情


法律之核心在于:尊重
看轻别人,只会让别人更看不起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2-03 02:52 |
洪法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5 鲜花 x57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我是刚看完行政罚法的立法理由后
觉得为什么民刑法不能 才上来PO文
也并不是你回文后才去看理由的
更不是没想想看为什么就上来问

既然会问 就表示不懂 想不通 需要帮忙
当然也并没有说你回的不好
我想你第一则回覆时就说明了你的答案了
“立法委员高兴就好“

““不思考就上来回覆!!!不是每个上来看的人都会想回““
如果我的学生每次问我问题时
我都不耐的回答他们 不思考就一直问问题 我不想回答
那我想他们从此不会向我问问题了
所谓不懂 就是想不通 白话一点就是想不出来为什么

如果一个公务员在服务民众时 也是这样
那我想民众应该从此对他抱持失望的态度了

并不是要笔战 只是觉得教学相长
大家有疑惑互相讨论帮忙
不要因为一些情绪的字句 把善意都抹灭掉了

谢谢你的回覆


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2-03 11:34 |
luciferydog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7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因为行政罚法主要是对人民违反行政法上义务的惩罚,所以当人民实施紧急避难,所要做的利益衡量,主要是在人民的利益与国家的公益中去比较,于是其利益衡量的空间会比较大。

一提到紧急避难就要想到是以利益衡量为中心。

而在民法跟刑法,利益衡量主要是个人权利跟个人权利的比较,可能是某A的身体法益与某S的财产法益来比较,所以其比较的衡量空间是很有限的。

但是如果是行政法,可能就不一样,违反行政法上义务主要侵害的是国家法益,或者是抽象的危险法益,此时就会认为为了避免个人的名誉而去侵害这些法益,有可能符合利益衡量原则,而且就法效来判断,其手段是比较轻微的,代表这个行为对社会的侵害可能就不是很大,所以就有理由不妨让人民阻却违法事由的范围再增大一些。

这就是个人认为为甚么行政罚法有名誉,而民法跟刑法却没有一并修法增加名誉的原因。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7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2-06 13:18 |
luciferydog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7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另外补充4楼大大的见解,关于民法与行政法两者间的适用,个人认为大致如大大所言,不过回到最根本的核心,两者间的适用也并不一定仅行政法可以去引用民法的法理,而无民法引用行政法法理的可能。

至于您提到民法是母法,个人以为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既然要引用法理,就要就该法本来所要发挥功能的对象的性质来思考,那么抽其原理,也就没有谁是谁母法的观念,一切往上抽象为法理,再往下依事务的本质做具体的适用或类推适用。

所以行政罚法一定不能被民法准用或类推适用,那就不见得十分精确。

举个简单的例子,民法71、72,就必然的要去适用或类推适用宪法行政法等相关公法,所以民法与公法还是有连结的脐带,而这个脐带就正正昭示着人民的权利并非绝对的权利而是相对的权利,基于缔结社会契约成立的国家所延伸出来的意志,所以不仅刑法要合宪行政法要合宪,民法也要合宪,基于都是在宪法的涵盖下所形成的法律,也就必然会有相连系的地方!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补充解答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2 回到顶端 [8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2-06 13:39 |
12191219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优秀管理员勋章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4 鲜花 x52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其实这一题没想像中的简单
有争点就是进步的症点
社会科学就是如此
以前学生时候
我们也吵的很凶
会吵的都考上了,信不信 表情


献花 x1 回到顶端 [9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2-06 22:45 |

<<   1   2  下页 >>(共 2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089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