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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在哈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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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關於「商事法」的一些問題
1.公司法第4條:外國公司者,指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並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公司。~~>外國公司要在本國營業不是要「認許」並「登記」嗎,為何第四條沒有談到「登記」呢??

2.保險法第6條第2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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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愛在哈佛在2009-01-31 19:54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9-01-31 19: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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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不答
是我的答案太不值錢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2-01 07:33 |
luciferydog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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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大您好小弟對公司法並不熟稔,僅提出個人見解希對您有所助益

1關於登記請參考民法第30及民法總則施行法第11、12、13

2沒這樣的規定,那資本容易虛胖,對與該公司交易的相對人有所不利,舉例該公司可以在章程定資本額100億元,但實際上卻分1萬次發行,於是實際上剛開始時第一次發行時,該公司實際上資本只有100萬,自然使相對人無從確定該公司真正的資本是多少,從而發生交易上的錯誤風險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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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2-01 15:38 |
cmcarp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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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一、外國公司要在本國營業不是要「認許」並「登記」嗎,為何第四條沒有談到「登記」呢??
這個問題的答案在公司法371條二項 非經認許,並辦理分公司登記者,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
所以外國公司欲在我國營業還是要登記的。
問題二為何第1.的外國公司是用「認許」而外國保險卻用「許可」,且沒強調「登記」呢??
其實認許和許可並不一致,認許包含許可在內,但許可並不包含認許在內。
認許含有承認的意思,是一種對既有狀態的一個承認。外國公司的成立依據是外國法非本國法,其欲在本國取得公司的地位須經我國承認才行。
而保險公司依保險法151條之規定適用公司法之規定。所以外國保險公司經我國主管機關許可後仍須依公司法371二項為分公司之登記。
問題三、要回答你的問題前你須先了解以下內容
(一)資本確定原則(這是公司法的一個大觀念)
資本確定原則係指股份有限公司再設立時,須於章程中確定資本總額,並應經繳足或募足全部股份,公司始得設立及開時營業。
他的優點是確保公司於成立時有穩固的財產基礎以保護債權人及交易安全。
缺點是妨礙公司迅速成立、造成資金冷藏、增資程序繁雜。
(二)英美法的授權資本制
即於章程中記明股份總數及設立當時所發行股數,於第一次發行股數已認足且繳款,公司即可成立。公司成立後,授權董事會隨業務發展情況就未發行餘額隨時發行新股,以募集資金,無須修改章程。此種制度對於公司的設立較易達成,資金的調動,較富機動性。相對的也擴大董事會權限。

我國的立法例
(1).55年修法前:採資本確定原則
即設立時所有股東應認足資本總額,但得分兩期繳納,且第一次不得少於二分之ㄧ。
日後如需增資,須經股東會議決議及登記變更章程,始能發行新股。
(2)55年~94年採折衷之授權資本制
即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得分次發行,但第一次發行之股份,不得少於股份總數四份之ㄧ。(修法前公司法156二項)。……………….還有一些內容不打了………
(3)94年修法後:採授權資本制
理由同上英美法部分………..
看完上述回到問題自明,不在贅述~~~
以上淺見不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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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2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解答


The Life of the Law has not been Logic;It has been Experience.法律的生命不在邏輯而是經驗
Oliver Wendell Holmes.Jr 1841-1935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2-01 16: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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