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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在哈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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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關於「股票過戶」
1.股分之轉讓,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
2.前項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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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9-01-31 11:20 |
cyberbo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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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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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看得應該是公司法第165條吧,簡單來說,公司法規範的主體涵蓋了公開發行公司與非公開發行公司,你所說的第2點是規範非公開發行公司,而較嚴格的第3點則是規範公開發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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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解答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2-02 16: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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