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e911215 於 2009-01-23 21:03 發表的 收養20歲與16歲差別:
我想請問各位,就是民法收養的問題。
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20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
夫妻只有一個長於20歲就可以。
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16歲以上,意思是說
我跟我太太結婚 我太太跟他前夫有生一個小孩,我或是我太太要收養他
是不是只要差距16歲以上就可以了?
20歲是指都沒有收養者跟被收養者都沒有任何關係,才要用這一條嗎?
還有就是民法1075條看不太董,除夫妻共同收養外,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
被收養的子女 長大後跟收養者所生的兒子/女兒 結婚,婚姻效力?
你問的第一個問題:你舉的例子錯了,如果你太太已經有小孩,你收養他的小孩,那是依照第1073條第2項,而你所要問的情形應該是第1073條第1項的例子。如果是第1073條第1項,應該是:甲、乙為夫妻,但未能生育,決定收養與兩人均無血緣關係的未成年丙,此時甲、乙一人要長於丙20歲,一人要長於16歲。
第二個問題:如果你收養他人為子女,關係就是與婚生子女同,這時該養子女又與你同血緣的卑親屬結婚,那就是等於你的兒子和你的女兒結婚,就是違反近親結婚的禁止規定,應該是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