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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ott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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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共有土地分割時效HELP!
共有土地共有人拒絕依協議辦理分割登記,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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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9-01-14 16:49 |
annie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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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code=B0000001&FLNO=823

名  稱: 民法 (民國 98 年 06 月 10 日 修正)
第 823   條 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
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
前項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但共有之
不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三十年;
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
前項情形,如有重大事由,共有人仍得隨時請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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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5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獻花 x3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10 14: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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