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為民法982之合法夫妻關係,婚前未書面約定為分別財產制,故為法定財產制。但實務上兩人財務各理互不干涉,且每日記帳,帳面家用開銷則按薪資收入比例,口頭約定分擔,婚後一年執行無違。
甲於婚前購置房屋一間,貸款兩百萬,結婚時已無存款。甲婚後每年收入60萬,平均每月五萬。甲獨力支付房貸,婚後還有生活開銷一萬與房貸開銷兩萬,每個月共是三萬,所以實際可以存下來的財產只剩每月兩萬,等於是每年24萬。
甲方婚後這一年的存款共24萬,投資理財造成十萬元虧損,故婚後一年,甲實際存款僅剩14萬。
乙婚前有存款五百萬一筆,婚後持續工作,年收入為30萬,平均每月兩萬五。每月開銷兩萬元(花錢比較兇),剩餘五千,一年存款增加了六萬元。
若婚後一年,雙方合意由法定財產制變更為分別財產制,依據民法規定必須進行婚後財產分配。請問,甲乙雙方各可分配得多少?
根據民法1030-1和1030-2所述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