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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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要件: 一,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二, 恐嚇他人(加害),指以不法之手段施以危害。 (恐嚇),將上述不法害惡之意旨,通知他人,使人產生恐怖之心理狀態。(他人),指恐嚇特定之一人或數人.
應只針對甲為被害人,與乙無關 同理 如甲,乙擕械互砍,丙在場觀看,嚇昏倒恰撞桌角致死,那甲乙對丙有沒有罪刑?---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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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歐洲 | Posted:2008-12-24 06: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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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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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12191219於2008-12-24 06:55發表的 : 成立要件: 一,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二, 恐嚇他人(加害),指以不法之手段施以危害。 (恐嚇),將上述不法害惡之意旨,通知他人,使人產生恐怖之心理狀態。(他人),指恐嚇特定之一人或數人.
應只針對甲為被害人,與乙無關 同理 如甲,乙擕械互砍,丙在場觀看,嚇昏倒恰撞桌角致死,那甲乙對丙有沒有罪刑?---沒有 題目有說甲乙均心生畏懼的狀況,這樣不是構兩個恐嚇罪?再由想像競合,從一重而論,一個恐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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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8-12-24 08: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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