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764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ru04ejo3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5 鮮花 x13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散文][愛情] 愛是什麼?
愛是什麼?

從生物學角度來講,愛情是分階段的。
第一階段叫亢奮階段,
第二階段叫麻醉階段。
第一階段的生物化學基礎是
“安非他命”amphetamine,

學名叫苯異丙胺。
兩人相見,或一見鍾情,或慢慢培養,
腦幹裡終於分泌出這種物質,
於是愛情就產生了。
苯異丙胺是一種神經興奮劑。
它可使你覺得精力充沛,
注意力集中,欲火旺盛等。
這些都是愛的表徵。
它還有一種奇怪的效應,
就是會使你產生偏見,
只看到自己喜歡看到的事物。
所謂情人眼裡出西施也。
如果只有一個人產生苯異丙胺,
那就只好單相思了。
苯異丙胺的分泌,不是永久的。
一般五到七年後,
苯異丙胺的分泌就會逐漸減少。
愛情的危機便到來了。
要度過這一危機,
還有賴於另一種物質的產生。
這種物質叫嗎啡。
簡單的說,嗎啡是一種神經麻醉劑。
它使你擁有一種安全感。
一種白頭到老的安全感。
這便是愛情的第二階段。
愛情的第一階段是火。

第二階段呢,是粘乎乎的酸辣湯。
如果兩人都沒有產生嗎啡,
那就只好拜拜了。
這是大自然的安排。
所謂七年之癢是也。

 
二 人的大腦,
無非是一個物化包。

一個個物理化學過程,
在外界資訊的驅動下,
在互相催化,互相回饋。
是什麼東西促使了這些物質的產生?
這個還不是很清楚。
不過,大自然裡很多東西都是回饋的。
從進化的角度講,這必須是正回饋:
必須先有安全的資訊,
然後才會有安全感的化學過程。
(從神學的角度講,
如果我們假設上帝不是笨蛋,結論也是一樣。)
 





三 早在一百多年前,
就有一些百無聊賴的化學家,
莫明其妙的就發現了苯異丙胺的奇效。

別出心裁的政治軍事家們,
便拿來給士兵們服用。
士兵們果然更加容易接受洗腦,
更加瘋狂勇敢的作戰。
德日英等國的軍隊,都用過這東西。
現在市場上的一些減肥靈藥,
所謂不用節食的減肥藥,
實際上就是苯異丙胺加以改進的藥物。
刺激性欲的效果沒了,
免得人們服後惹事生非。
它的作用機理,是使你覺得精力充沛,
上串下跳廢寢忘食地做許多事情,
把能量消耗掉,以達到減肥的目的。
 


目前,
苯異丙胺是受嚴格控制的藥物,
沒有處方買不到。
在美國,醫生只有在兩種情況下
可以開苯異丙胺:
epilepsy和ADD.得Epilepsy的人,
會隨時突然昏倒。

ADD,

所謂“注意力缺乏綜合症”是也。
被新加坡打屁股那位,就這毛病。
服一點苯異丙胺,
注意力集中一點,就不ADD了。
ADD沒有公認的診斷標準。
隨便哪個跳皮倒蛋鬼,
都可以說自己是ADD,去混個處方出來倒賣。
四堅信人定勝天的人們,
沒有忽視到苯異丙胺的神效。
如果自己就可以往靜脈裡注苯異丙胺,
何必要等待丘比特的神箭?
濫用苯異丙胺,
在西方已成為越來越嚴重的社會問題。
大腦物化包的複雜程度
及其精緻的內部平衡,
是不輕易接受外部直接干預的。

比如說,
有正回饋就必有負反饋。
藥效過後的反彈,
與苯異丙胺的神效感覺剛好相反。
大腦本身的負反饋使得
外來苯異丙胺的效果一次比一次差,
濫用者不得不一次次增大劑量。
一旦上癮,很難自拔。
 

更麻煩的是,濫用上癮後,
你可能連真丘比特的神箭也感覺不到了。
不加控制地大劑量使用苯異丙胺,
使大腦受到過分的刺激,
會使人變得神經質,
精神變態,疑神疑鬼,草木皆兵。
腦細胞過多死掉,
會使人變成永久性神經病。
濫用者使用苯異丙胺五到七年後,
大腦的負反饋已使得該藥徹底失效了。
再使用也感覺不到興奮了。
而反彈則越來越強烈。
真是人算不如天算。
人造愛情也逃不掉七年之癢。
五苯異丙胺有一個藥效更強的近親,
也就是著名的海洛英。
而嗎啡呢,則是鴉片的主要有效成分了。

孤獨的人們哪,
還是老老實實地等待著丘比特的神箭吧。

【心得感想】

愛讓人莫名所以,無所適從;當我們走過以後,萬般滋味在心頭!!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8-12-09 21:25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6053 second(s),query:15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