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0202 个阅读者
 
<< 上页  1   2   3  下页 >>(共 3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angeldale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2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局域网对方和您在同一内部网 | Posted:2008-11-18 09:30 |
angeldale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2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1 楼] From:局域网对方和您在同一内部网 | Posted:2008-11-18 09:32 |
chaodetest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angeldale于2008-11-18 09:13(9楼)发表的 :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78/19mpb.html
可是新闻也是这样写阿 表情
呵呵~所以我有声明,你要看二房、三房是不是合法配偶﹗如果不是合法配偶,若只是外面的老婆,不是法律上的合法配偶,那就没有继承权﹗
你不要拘泥于二房、三房这种称谓,要看是不是法律合法的配偶。
在举个例子,一般我们说的继父、继母,孩子与他们彼此间有无继承权﹖
孩子与继父间或孩子与继母间,你可以思考看看﹗
而直系血亲卑亲属,也要看是不是婚生子女,如果不是婚生子女,就算有血亲关系,也不能继承,除非有认领、收养等关系﹗
在法律上,只有婚生子女有继承权,婚生子女的意思就是婚姻关系存续中所生的子女。
如果二房、三房的子女是非婚生子女,与生父间,在法律上不发生亲子关系。
另外,新闻记者写的、评论的东西,一般而言,请注意,是一般而言,我不是很相信。
原因是:
1.新闻记者如报导与法律关系有关的,因为新闻记者非这学科的专业,有时都乱讲。
2.如果新闻记者只是引述,并没有参杂自己的意见,但是也非完整引用,常常会断章取义来引用,所以有时也会是错的。
譬如2004总统大选时,桃园有位人士用A4纸印说要杀了陈水扁,遭检察官起诉。我在某台的评论节目有位XX达先生就痛骂桃园检察官不懂法律,说台湾的刑法有处罚预备犯吗﹖没有嘛,根本就乱来。
可是我国刑法271条第3项,确实有处罚预备犯。如果没记错的话,条文应该是:预备犯第一项之罪者,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第一项内容是:杀人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所以预备犯是有处罚的,但是要到怎样的程度才要预备﹖至少要到着手的程度,因为这探讨起来太长了,所以我只能说,新闻记者写的,参考就好,有的也许是正确的,有的却是错的,所以不要尽信。
如果你是法学系的学生,可以请教学校教授,就知道了,不过重点不在于二房、三房、因为那都只是俗称,或者说是一般民间的称谓,有否继承权,还是要看是否是合法配偶。


[ 此文章被chaodetest在2008-11-18 23:34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8-11-18 12:02 |
arelier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2 鲜花 x85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angeldale于2008-11-18 09:32(11楼)发表的 :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17/19l6f.html 表情

基本上这个写法比较正确,至于另一篇会计师~ 看看笑笑就好,不用太认真。

另外赞同楼上高手的看法...... 民间通常称呼,就归民间,法律归法律,
例如:法律中有收养跟认领,但法律中却没有认养这种东西!


我们政府真是学人精~啊~~~~~~
哦~我的天呐~ 希望茂德跟茂矽一样有败部复活的机会~"~

人生如雾亦如梦 缘生缘灭 还自在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3 楼]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2008-11-19 00:37 |
finalos2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2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楼上的 疏略一个重要的问题 ,

我国亲属法在74年修正以前,重婚系采撤销制,

换言之,在未有主张撤销前婚时,王永庆先生合法有三个配偶是很有可能的,

因此,在这么多的讨论,应先确定一个前提事实,也就是,到底王先生有几个合法的配偶,

讨论下去才有意义....

也就是说,以上每篇都有可能是正解,也有可能都不是正确的.....因为到底有几位合法的配偶,外人无法正确得知


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4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8-11-21 23:37 |
arelier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2 鲜花 x85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finalos2于2008-11-21 23:37(14楼)发表的 :
楼上的 疏略一个重要的问题 ,

我国亲属法在74年修正以前,重婚系采撤销制,

换言之,在未有主张撤销前婚时,王永庆先生合法有三个配偶是很有可能的,

因此,在这么多的讨论,应先确定一个前提事实,也就是,到底王先生有几个合法的配偶,

讨论下去才有意义....

也就是说,以上每篇都有可能是正解,也有可能都不是正确的.....因为到底有几位合法的配偶,外人无法正确得知

关于重婚的效力问题,我国民法第985条第1项规定:「有配偶者,不得重婚」,结婚违反重婚之规定者,民国74年6月3日总统令修正公布前之民法第992条原来规定内容为:「利害关系人(如重婚者之元配)得向法院请求撤销之」,并非无效,如果利害关系人未向法院请求撤销,而且重婚之后婚姻又符合我国结婚之法定要件者,重婚者即可坐拥两个合法的婚姻生活,有违一夫一妻制度之精神,因而74年6月3日修正公布的民法亲属乃将第992条「得撤销」的规定予以删除,再按民法第71条:「法律行为,违反强制或禁止之规定者,无效」之规定,使重婚行为归于无效。因而从民国74年6月5日起,重婚即属无效的法律行为了。


网路上找到的,给你参考一下 表情


我们政府真是学人精~啊~~~~~~
哦~我的天呐~ 希望茂德跟茂矽一样有败部复活的机会~"~

人生如雾亦如梦 缘生缘灭 还自在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5 楼]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2008-11-22 23:54 |
finalos2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2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依据 民法亲属编施行法第1条之规定:「......;其在修正前发生者,除本施行法有特规定者外,亦不适用修正后的规定。」
因此,若王先生的重婚行为,若是在74年修正前完成,根本不适用修正后之规定,
也就是说,74年以前重婚行为,只得有利害关系人方得诉请撤销.....

所以网路上说的情形是ok的,但是适不适用在王先生的例子,还是那句话,只有当事人知道.... 表情


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6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8-11-26 19:59 |
arelier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2 鲜花 x85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finalos2于2008-11-26 19:59(16楼)发表的 :
依据 民法亲属编施行法第1条之规定:「......;其在修正前发生者,除本施行法有特规定者外,亦不适用修正后的规定。」
因此,若王先生的重婚行为,若是在74年修正前完成,根本不适用修正后之规定,
也就是说,74年以前重婚行为,只得有利害关系人方得诉请撤销.....

所以网路上说的情形是ok的,但是适不适用在王先生的例子,还是那句话,只有当事人知道.... 表情

嗯~ 法律不溯既往原则确实在亲属篇格外重要,你说的对 表情


我们政府真是学人精~啊~~~~~~
哦~我的天呐~ 希望茂德跟茂矽一样有败部复活的机会~"~

人生如雾亦如梦 缘生缘灭 还自在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7 楼]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2008-11-27 23:23 |
cat14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3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王老先生自己也养了数十位律师
也应该会向提出初建言,其婚姻应该不会法律上的违法问题
若王老先生与杨娇女士有结婚的程序(未修正前民法之公开要式)
就王文洋的年纪来算..其生母杨娇与王老先生也应该是于74年之前就有关系了
属合法配偶(元配未提撤销婚姻之诉)
也才有讨论的空间

若是没有法定的手续..也就是上面有大大说的"外面的女人"
那就不用谈了

新闻..真的看看就好 表情


构成要件该当性!!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8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8-11-28 09:50 |
davidd4081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6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1. 我国为一夫一妻制,所以原则上仅有一个配偶。
2. 因大法官解释,所以曾产生一夫多妻之结论,如大陆『沦陷』后滞留在大陆之配偶,因生死不明,在台又昏,两岸交流后即发生两位配偶均合法。
3. 另有因失踪拟制死亡,再婚后,原配偶又出现,亦发生两位配偶均合法。
4. 王永庆二房及三房均不属上述两种情形,故依法仅有一位配偶,以户政机关登记之合法配偶为准。
5. 王永庆有一位配偶、八位子女,故依法九人可平均分配遗产。
6. 若王永庆有合法三位配偶,则3+8=11,11人平均分配遗产。

以上个人意见,请参考!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9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8-11-28 10:14 |

<< 上页  1   2   3  下页 >>(共 3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491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