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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odetest
2008-11-12 14:34 |
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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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上沒6法,好像是1138條,怕引錯條文,就直接講觀念﹗
配偶跟直系血親卑親屬都有繼承權。不管幾個配偶都只算一份配偶的應繼份,譬如王永慶財產有1千萬(當然沒那麼少啦,只是計算方便用) 有4個直系血親卑親屬,那麼配偶及4個直系血親卑親屬共5人來均分,所以一人分200萬﹗ 而合法配偶有3個,那配偶的200萬就由這3個配偶分﹗每位配偶各200萬*1/3。 民法1138: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 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 父母。 三 兄弟姊妹。 四 祖父母。 民法1144: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 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 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 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 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希望沒背錯,待我回家後查正確條文後,如有錯我在更正。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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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odetest
2008-11-15 10:28 |
6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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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della66於2008-11-14 10:31(5樓)發表的 : 首先, 1.我國乃一夫一妻制,但仍有些例外的情況,如三方當事人皆為善意,則後婚姻成立,前婚姻則例外不消滅。這點請自行參閱釋字362、552號解釋。 2.王永慶的另2位老婆可以分原配分得的,我先前引的那2條條文,是其中之一的依據,如真要說的話,小弟認為還有一個依據,就是民法第1條,民事,法律所謂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 早期從容許一夫多妻、納妾,一直到開始推行一夫一妻,既然已推行一夫一妻制,當然條文就不會有規定類似〝另外的老婆如何分得原配所得之遺產〞之條文出現,所以在條文上僅會規定〝配偶〞的繼承條文。但是如果有類似因雙方皆善意,而導致有2個老婆、3個老婆或N個老婆出現,既然例外承認皆為合法配偶,那與配偶相關權益的條文,就會全部適用。 但因推行一夫一妻制,所以當然正常情況會只有一個老婆,所能分得的遺產亦僅有一份配偶的遺產,從公平的原則以及法理去推導,當然不能去侵害到直系血親卑親屬所繼承的遺產,所以學者還是認為,如合法配偶有多數,仍只有繼承一份配偶的遺產,而這部分的遺產,再依有幾個合法配偶去分。 大致上是這樣。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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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geldale
2008-11-16 14:41 |
7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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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之前我在點視節目上 有請律師來講解
但是那個女生的律師只有說到大房 是法律上的合法妻子 只有她可以分到遺產 二房跟三房都不行捏== (就是鄭xx跟何美x主持的那個節目阿) 真的把我攪混了說= =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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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odetest
2008-11-17 14:15 |
8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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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angeldale於2008-11-16 14:41(7樓)發表的 :一般而言,俗稱的大房一定適合法配偶,幾房幾房那個是以前的俗稱,不過很久以前三妻四妾都是合法,所以你看得那個節目,你要先瞭解,二房、三房是否適合法的配偶?不是看稱呼是啥? 舉例來說,現在有人跟你說,就算沒有直系血親卑親屬,配偶早已死亡,也沒有兄弟姊妹,只有一個外婆,然後說外婆不能繼承遺產,可是搞不好他說的是〝外面的老婆〞… 所以要先清楚,俗稱的二房、三房屬不屬於合法配偶?如果真的是釋字362、552所提到的例外,那就是合法配偶,就會有繼承權。 不知道這樣解釋你有沒比較清楚了?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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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odetest
2008-11-18 12:02 |
1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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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angeldale於2008-11-18 09:13(9樓)發表的 :呵呵~所以我有聲明,妳要看二房、三房是不是合法配偶﹗如果不是合法配偶,若只是外面的老婆,不是法律上的合法配偶,那就沒有繼承權﹗ 妳不要拘泥於二房、三房這種稱謂,要看是不是法律合法的配偶。 在舉個例子,一般我們說的繼父、繼母,孩子與他們彼此間有無繼承權﹖ 孩子與繼父間或孩子與繼母間,妳可以思考看看﹗ 而直系血親卑親屬,也要看是不是婚生子女,如果不是婚生子女,就算有血親關係,也不能繼承,除非有認領、收養等關係﹗ 在法律上,只有婚生子女有繼承權,婚生子女的意思就是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的子女。 如果二房、三房的子女是非婚生子女,與生父間,在法律上不發生親子關係。 另外,新聞記者寫的、評論的東西,一般而言,請注意,是一般而言,我不是很相信。 原因是: 1.新聞記者如報導與法律關係有關的,因為新聞記者非這學科的專業,有時都亂講。 2.如果新聞記者只是引述,並沒有參雜自己的意見,但是也非完整引用,常常會斷章取義來引用,所以有時也會是錯的。 譬如2004總統大選時,桃園有位人士用A4紙印說要殺了陳水扁,遭檢察官起訴。我在某台的評論節目有位XX達先生就痛罵桃園檢察官不懂法律,說台灣的刑法有處罰預備犯嗎﹖沒有嘛,根本就亂來。 可是我國刑法271條第3項,確實有處罰預備犯。如果沒記錯的話,條文應該是: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第一項內容是: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所以預備犯是有處罰的,但是要到怎樣的程度才要預備﹖至少要到著手的程度,因為這探討起來太長了,所以我只能說,新聞記者寫的,參考就好,有的也許是正確的,有的卻是錯的,所以不要盡信。 如果妳是法學系的學生,可以請教學校教授,就知道了,不過重點不在於二房、三房、因為那都只是俗稱,或者說是一般民間的稱謂,有否繼承權,還是要看是否是合法配偶。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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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elier
2008-11-19 00:37 |
1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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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angeldale於2008-11-18 09:32(11樓)發表的 : 基本上這個寫法比較正確,至於另一篇會計師~ 看看笑笑就好,不用太認真。 另外贊同樓上高手的看法...... 民間通常稱呼,就歸民間,法律歸法律, 例如:法律中有收養跟認領,但法律中卻沒有認養這種東西!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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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alos2
2008-11-21 23:37 |
1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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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的 疏略一個重要的問題 ,
我國親屬法在74年修正以前,重婚係採撤銷制, 換言之,在未有主張撤銷前婚時,王永慶先生合法有三個配偶是很有可能的, 因此,在這麼多的討論,應先確定一個前提事實,也就是,到底王先生有幾個合法的配偶, 討論下去才有意義.... 也就是說,以上每篇都有可能是正解,也有可能都不是正確的.....因為到底有幾位合法的配偶,外人無法正確得知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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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elier
2008-11-22 23:54 |
15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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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finalos2於2008-11-21 23:37(14樓)發表的 : 關於重婚的效力問題,我國民法第985條第1項規定:「有配偶者,不得重婚」,結婚違反重婚之規定者,民國74年6月3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前之民法第992條原來規定內容為:「利害關係人(如重婚者之元配)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並非無效,如果利害關係人未向法院請求撤銷,而且重婚之後婚姻又符合我國結婚之法定要件者,重婚者即可坐擁兩個合法的婚姻生活,有違一夫一妻制度之精神,因而74年6月3日修正公布的民法親屬乃將第992條「得撤銷」的規定予以刪除,再按民法第71條:「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之規定,使重婚行為歸於無效。因而從民國74年6月5日起,重婚即屬無效的法律行為了。 網路上找到的,給你參考一下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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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alos2
2008-11-26 19:59 |
16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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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1條之規定:「......;其在修正前發生者,除本施行法有特規定者外,亦不適用修正後的規定。」
因此,若王先生的重婚行為,若是在74年修正前完成,根本不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也就是說,74年以前重婚行為,只得有利害關係人方得訴請撤銷..... 所以網路上說的情形是ok的,但是適不適用在王先生的例子,還是那句話,只有當事人知道....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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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elier
2008-11-27 23:23 |
17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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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finalos2於2008-11-26 19:59(16樓)發表的 : 嗯~ 法律不溯既往原則確實在親屬篇格外重要,你說的對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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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14
2008-11-28 09:50 |
18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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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老先生自己也養了數十位律師
也應該會向提出初建言,其婚姻應該不會法律上的違法問題 若王老先生與楊嬌女士有結婚的程序(未修正前民法之公開要式) 就王文洋的年紀來算..其生母楊嬌與王老先生也應該是於74年之前就有關係了 屬合法配偶(元配未提撤銷婚姻之訴) 也才有討論的空間 若是沒有法定的手續..也就是上面有大大說的"外面的女人" 那就不用談了 新聞..真的看看就好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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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dd4081
2008-11-28 10:14 |
19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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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國為一夫一妻制,所以原則上僅有一個配偶。
2. 因大法官解釋,所以曾產生一夫多妻之結論,如大陸『淪陷』後滯留在大陸之配偶,因生死不明,在台又昏,兩岸交流後即發生兩位配偶均合法。 3. 另有因失蹤擬制死亡,再婚後,原配偶又出現,亦發生兩位配偶均合法。 4. 王永慶二房及三房均不屬上述兩種情形,故依法僅有一位配偶,以戶政機關登記之合法配偶為準。 5. 王永慶有一位配偶、八位子女,故依法九人可平均分配遺產。 6. 若王永慶有合法三位配偶,則3+8=11,11人平均分配遺產。 以上個人意見,請參考!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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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99
2008-11-29 19:36 |
2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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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finalos2於2008-11-28 22:49(20樓)發表的 : 夫妻必須是採法定財產制,才有剩餘財產請求分配權的問題。 王家的財產那麼多,大房的貢獻並不多,為了眾子女和二房三房的保障, 王永慶說不定早已聽了法律專家的建議,辦了夫妻分別財產制。 那就無此問題了。 就算王永慶夫婦是法定財產制, 當夫妻一方死亡,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在配偶沒有依法行使此剩餘財產請求分配權之前, 是先各依名義下的財產定所有權歸屬範圍。 王永慶的合法配偶若有三個,就都有剩餘財產請求分配權。 三配偶若都行使此權利,定然需先經過一番訴訟,才能確定王永慶的遺產範圍。到時候很精采喔..... 另外,王永慶沒留遺囑嗎......... ? 遺囑更是一顆大炸彈。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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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elier
2008-11-29 21:29 |
2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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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finalos2於2008-11-28 22:49(20樓)發表的 : 對了,其實目前王家的合法配偶應該還是只有一人, 其他都是重婚而無效,也非正式合法的婚姻,除非他們是在大陸結婚,後來因為....,而導致重婚的情況才有可能是, 合法的重婚,以台灣要重婚又合法的要件太難達成,要雙方都是善意才有可能。 基本上可以直接說大房是合法配偶,其他都不是。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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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99
2008-11-30 13:26 |
2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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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arelier於2008-11-29 21:29(22樓)發表的 : 有一點要注意: 民法經過數度修正.....以前有某段時期,重婚的效力是得撤銷,而不是明文規定無效喔~ 還有在最近這次修法之前,身分證上登記的配偶欄,並非婚姻成立要件, 所以爾等也不能僅憑"配偶登記"做為判定有效婚姻的唯一證據。 只要王永慶與二房三房的婚姻,有合於法定要件:舉行公開儀式、二人以上的證人,且是成立在那段得撤銷的時期, 雖未依行政法規登記為配偶,依當時的實體法也算是有效的婚姻,只是婚姻得撤銷而已。 而大房明知王永慶重婚的事實,卻一直未行使撤銷權,就不能說王永慶的配偶只有她一人喔~ 二房所生的子女王文洋等人,是自始至終就是婚生子女? 還是有經過王永慶認領的行為才成為子女呢 ? 若大房接受王文洋兄妹等人自始具婚生子女地位,可是她又從未行使撤銷二房婚姻之權利, 那大房怎能主張二房與王永慶婚姻關係不存在,合法配偶僅她一人? 有一點可助於我們從外去觀察,王家混亂家屬關係的日後發展: 眾所皆知,大房是童養媳,無子女。 臥病的大房向來與二房同住、由二房照顧,可見大房與二房子女的關係,親密得比擬真正的母子。 在這樣的情況下,如果大房做出..... 主張王文洋兄妹自始非婚生子女,係認領而來.......排除二房為王永慶的合法配偶等行為.... 那將嚴重傷害到照顧她多年之二房與其子女的心。 王家如今之巨額家財非大房奮鬥而來,大房既無子女,財產又多到花不完, 高齡將死之大房會去爭執這種身分的事情,以致死後無顏面對王永慶嗎 ? 吾個人認為,大房不可能如此不顧情義。 綜上所述,我傾向認為本案紛擾到最後,王永慶的合法配偶,應該不會只有大房一個。 大家繼續觀察吧.......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