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何典權和永佃權可以對價?
民911&842(支付典價&支付佃租>占有他人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永久在他人土地上為耕作或畜牧)
要先了解何謂對價
如繳保費>享受保險理賠
2.為何土地可為可分物,房子不可
要先了解何謂"可分物">不因分割而顯然變更其性質或重大減損其價值
如土地一筆(100坪)分割為每筆25坪>不因分割而顯然變更其性質>交易上或許更為便利
房子一棟(三房兩廳)>誰要客廳或廁所
3.債務人於約定期日不給付而遲延,何時得解約-----定期催告,清償債務後,而不是直接即可
參照民法254&255
4.為何淡水氣象觀測站無訴訟能力?
民訴45&行訴27參照
淡水氣象觀測站>非機關
5.行政處分概念是/由行政機關作成/就具體事件/單方行政行為-------發生公法上律效果不是
AP"92參照>發生法律效果
>亦有可能發生私法上效果
>如徵收土地放領予佃農發生所有權移轉效果(吳庚老師書上舉例)
6.監督機關撤銷地方自團體之自治行政為----不是事實行為
事實行為>非法律上行為
監督機關基於職權撤銷地治團體之自治行政為法律上行為
參照地制法30/32/43/75條及釋字527(得提行政爭訟&聲請釋憲)
7.什麼是敎示原則?
如AP"96>行政處分須具事實/理由/依據/處分機關/救濟方法
8.公物因提供於人民共同使用,其所有權皆屬於行政機關-----那裡錯
公物係指直接供公的目的使用之物,並處於國家或其他行政主體所得支配者而言
行政主體>如台北市>分為台北市政府(行政機關)&台北市議會(立法機關)
行政機關只是行政主體的一部分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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