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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028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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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阻却违法之正当防卫!!
大家都知道法律所保护者法益也!!
请问:甲女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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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8-10-06 17:24 |
in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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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正当防卫乃指为了防卫自己或第三人的权利,而针对现在进行中的违法侵害行为或攻击行为,

所为的具有急迫性的必要防卫。本人或第三人由于他人当前的违法侵害或攻击,

处在无法立即获得公力保护的危急情状下,基于人类的自卫本能,使用私力,从事必要的防卫,

以排除现在正在进行中的违法侵害或攻击。(刑法通论,上,316页)

紧急防卫行为必须系客观上必要而非属权力的滥用,且在主观上系防卫者出于防卫意思而为之者,

始有可能成立阻却违法的正当防卫。(刑法通论,上,324页)

防卫行为所保护的利益相当低微,且与防卫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相形之下,

按照法益价值与实际损害的比较观察,系属明显不成比例者,

则纵使防卫者在事实上具有采取其防卫行为的权利,亦不可主张正当防卫予以阻却违法。

(刑法通论,上,329页)

丙该当刑法273条义愤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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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3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8-10-06 18:23 |
r028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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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错喔!!林故教授的刑法通论一本相当完整的教科书,又称黑白本!!
既然超大提到刑法通论的内容,但是乎不完整,想必超大一定也拜读过林故教授的刑法各罪论,
是否请超大再翻翻然后在给小弟完整的解答!!诚挚感谢!! 表情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8-10-07 19:00 |
s8827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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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顶楼大大一样 属义愤杀人
非阻却违法事由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10-07 22: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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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杀人罪之该当性,
无阻却违法之事由,
但有期待之可能性,
依杀人罪减轻其刑,
以义愤杀人罪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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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2-02 11:33 |
luciferydog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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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 本身通奸罪要保护的法益就不是没有争论的

就算我们认为通奸罪是合宪的,是保护家庭制度所必要的,那么家庭制度这个法益是否属正当防卫所允许防卫的范围内呢??

本于正当防卫是源于对个人权利的保卫,且是因公权力所不及的补充原则,那么应该否定保护家庭制度得以该当正当防卫客观构成要件中自己或第三人的权利。

因此如果甲乙并非通奸,甲女是被强制性交,就有正当防卫的适用。

私人不得以为了公众秩序的理由来实施紧急救助,因为私人并无一般性的排除不法的权利。为国家利益所为的紧急救助,仅限于该侵害行为已经危害国家个别成员的某项具体法益;或是国家不能以她的机关来达成保护目的,此时始例外的承认私人得代为紧急救助。

以上为德国通说!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2-02 1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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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当防卫系指面对现在不法之侵害.而为保护自己或他人之法益行使之防卫行为

基于公权力无法即时展现之下.防卫者基于人类之本能做出对他人侵害而使出之行为亦称紧急防卫

于客观上需满足防卫意思及防卫行为.其主观上须具备防卫意思

2.防卫情状:

一.须以人为现在不法之侵害

二.对限制责任能力或无责任能力者即可

三.可为他人之故意或过失

四.可为他人之作为或不作为

3.防卫行为:系指主张防卫者对于他人现在不法之侵害作出防卫自己或他人权益而返击之行为

4.防卫意思:系指主张防卫者主观上因正面对他人现不法之侵害而具有防卫自己或他人权益之本意

5.正当防卫须有相当性

一.系以防卫当时之态像加以判断防卫行为是否具有相当性.而非其防卫之结果

二.若防卫行为不逾越社会伦理所规范者认其行为俱备相当性

6.对于出于己身的瑕疵行为.他人过于轻微之侵害行为及亲属间不得以权力滥用而主张正当防卫

7.依题意之情形.对于甲乙之通奸行为系侵害社会法意之行为.丙是否得对其主张正当防卫?

一.若丙得主张正当防卫而言:甲乙通奸之行为系侵害社会法意.而丙之行为系侵害加之生命法益.基于法益衡平

之下丙之行为不具备相当性.故.不得主张正当防卫但得减轻其刑

二.若丙无法主张正当防卫.丙之行为可能该当刑法273条义愤杀人罪?

(一).本罪系指行为人基于当时受激之当场而为侵害他人之生命法益之行为

(二).依题中.行为人丙之行为符合本罪之客观要件.主观上对此行为之给果不违其本益故该当本罪

三.综上所述.依最高法院之见解27年决议与司法院36年院解字3406号解释.行为人丙不得主张正当防卫.而应

论以刑法273条义愤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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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新丝路科技(股)有限公司 | Posted:2009-02-02 23: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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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如果不是杀他呢,只是伤害他呢,可以主张正当防卫吗??

或者是推开他或绑住他,可以吗??

在此不能主张正当防卫根本的理由,不在防卫行为不具相当性。而是该法益并不容许个人为正当防卫,其理由在于,另一配偶的性自主权并不得成为其他人的权利客体,否则违反宪法保障人性尊严及主体性的根本要旨。

换言之在这种状态下,法律是要求行为人依民法请求离婚,请求损害赔偿,而没有赋予你当场阻止的权利,这也就是刑法通奸罪为何要除罪的原因。也是学说认为通奸刑罚化系属违宪的原因。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2-03 18: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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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如果不是杀他呢,只是伤害他呢,可以主张正当防卫吗?

-->仅算义愤伤害

或者是推开他或绑住他?

-->1.推开无刑责2.绑住他为妨害他人自由

其原因说明如下:

通奸系为必要共犯对立犯之要件.其此数行为人系为行为客体亦为行为主体

且将其制定于刑分社会法益上.惟正当防卫所保护仅为自己或他人之权益

而无规定社会法益下.基于刑法第一条罪刑法定之精神而不适用于社会法益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上海 | Posted:2009-02-03 19: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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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推他而不伤害他
应可成立刑法第一七七条之伤害罪

依本案之事实论判
甲之夫丙得在依刑法总则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之 犯罪时所受之刺激
而得以援用刑法第二七九条之义愤伤害罪减轻其刑责


In or Out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02-03 2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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