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5372 個閱讀者
 
<<   1   2  下頁 >>(共 2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r028902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06 鮮花 x80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1
[討論] 阻卻違法之正當防衛!!
大家都知道法律所保護者法益也!!
請問:甲女乙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8-10-06 17:24 |
inf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4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所謂正當防衛乃指為了防衛自己或第三人的權利,而針對現在進行中的違法侵害行為或攻擊行為,

所為的具有急迫性的必要防衛。本人或第三人由於他人當前的違法侵害或攻擊,

處在無法立即獲得公力保護的危急情狀下,基於人類的自衛本能,使用私力,從事必要的防衛,

以排除現在正在進行中的違法侵害或攻擊。(刑法通論,上,316頁)

緊急防衛行為必須係客觀上必要而非屬權力的濫用,且在主觀上係防衛者出於防衛意思而為之者,

始有可能成立阻卻違法的正當防衛。(刑法通論,上,324頁)

防衛行為所保護的利益相當低微,且與防衛行為所造成的損害相形之下,

按照法益價值與實際損害的比較觀察,係屬明顯不成比例者,

則縱使防衛者在事實上具有採取其防衛行為的權利,亦不可主張正當防衛予以阻卻違法。

(刑法通論,上,329頁)

丙該當刑法273條義憤殺人罪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解答


獻花 x3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8-10-06 18:23 |
r028902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06 鮮花 x80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不錯喔!!林故教授的刑法通論一本相當完整的教科書,又稱黑白本!!
既然超大提到刑法通論的內容,但是乎不完整,想必超大一定也拜讀過林故教授的刑法各罪論,
是否請超大再翻翻然後在給小弟完整的解答!!誠摯感謝!! 表情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8-10-07 19:00 |
s8827140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跟頂樓大大一樣 屬義憤殺人
非阻卻違法事由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10-07 22:40 |
洪灋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5 鮮花 x57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有殺人罪之該當性,
無阻卻違法之事由,
但有期待之可能性,
依殺人罪減輕其刑,
以義憤殺人罪論罪。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解答


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2-02 11:33 |
luciferydog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70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不行 本身通姦罪要保護的法益就不是沒有爭論的

就算我們認為通姦罪是合憲的,是保護家庭制度所必要的,那麼家庭制度這個法益是否屬正當防衛所允許防衛的範圍內呢??

本於正當防衛是源於對個人權利的保衛,且是因公權力所不及的補充原則,那麼應該否定保護家庭制度得以該當正當防衛客觀構成要件中自己或第三人的權利。

因此如果甲乙並非通姦,甲女是被強制性交,就有正當防衛的適用。

私人不得以為了公眾秩序的理由來實施緊急救助,因為私人並無一般性的排除不法的權利。為國家利益所為的緊急救助,僅限於該侵害行為已經危害國家個別成員的某項具體法益;或是國家不能以她的機關來達成保護目的,此時始例外的承認私人得代為緊急救助。

以上為德國通說!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2-02 16:29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1.正當防衛係指面對現在不法之侵害.而為保護自己或他人之法益行使之防衛行為

基於公權力無法即時展現之下.防衛者基於人類之本能做出對他人侵害而使出之行為亦稱緊急防衛

於客觀上需滿足防衛意思及防衛行為.其主觀上須具備防衛意思

2.防衛情狀:

一.須以人為現在不法之侵害

二.對限制責任能力或無責任能力者即可

三.可為他人之故意或過失

四.可為他人之作為或不作為

3.防衛行為:係指主張防衛者對於他人現在不法之侵害作出防衛自己或他人權益而返擊之行為

4.防衛意思:係指主張防衛者主觀上因正面對他人現不法之侵害而具有防衛自己或他人權益之本意

5.正當防衛須有相當性

一.係以防衛當時之態像加以判斷防衛行為是否具有相當性.而非其防衛之結果

二.若防衛行為不逾越社會倫理所規範者認其行為俱備相當性

6.對於出於己身的瑕疵行為.他人過於輕微之侵害行為及親屬間不得以權力濫用而主張正當防衛

7.依題意之情形.對於甲乙之通姦行為係侵害社會法意之行為.丙是否得對其主張正當防衛?

一.若丙得主張正當防衛而言:甲乙通姦之行為係侵害社會法意.而丙之行為係侵害加之生命法益.基於法益衡平

之下丙之行為不具備相當性.故.不得主張正當防衛但得減輕其刑

二.若丙無法主張正當防衛.丙之行為可能該當刑法273條義憤殺人罪?

(一).本罪係指行為人基於當時受激之當場而為侵害他人之生命法益之行為

(二).依題中.行為人丙之行為符合本罪之客觀要件.主觀上對此行為之給果不違其本益故該當本罪

三.綜上所述.依最高法院之見解27年決議與司法院36年院解字3406號解釋.行為人丙不得主張正當防衛.而應

論以刑法273條義憤殺人罪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0 (by 12191219) | 理由: 寫的很好,可惜不是頭香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新絲路科技(股)有限公司 | Posted:2009-02-02 23:08 |
luciferydog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70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那如果不是殺他呢,只是傷害他呢,可以主張正當防衛嗎??

或者是推開他或綁住他,可以嗎??

在此不能主張正當防衛根本的理由,不在防衛行為不具相當性。而是該法益並不容許個人為正當防衛,其理由在於,另一配偶的性自主權並不得成為其他人的權利客體,否則違反憲法保障人性尊嚴及主體性的根本要旨。

換言之在這種狀態下,法律是要求行為人依民法請求離婚,請求損害賠償,而沒有賦予你當場阻止的權利,這也就是刑法通姦罪為何要除罪的原因。也是學說認為通姦刑罰化係屬違憲的原因。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2-03 18:21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那如果不是殺他呢,只是傷害他呢,可以主張正當防衛嗎?

-->僅算義憤傷害

或者是推開他或綁住他?

-->1.推開無刑責2.綁住他為妨害他人自由

其原因說明如下:

通姦係為必要共犯對立犯之要件.其此數行為人係為行為客體亦為行為主體

且將其制定於刑分社會法益上.惟正當防衛所保護僅為自己或他人之權益

而無規定社會法益下.基於刑法第一條罪刑法定之精神而不適用於社會法益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上海 | Posted:2009-02-03 19:13 |
從零開始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 鮮花 x16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只是推他而不傷害他
應可成立刑法第一七七條之傷害罪

依本案之事實論判
甲之夫丙得在依刑法總則第五十七條第二項之 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而得以援用刑法第二七九條之義憤傷害罪減輕其刑責


In or Out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02-03 20:29 |

<<   1   2  下頁 >>(共 2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656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